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319號
KSDV,100,司促,18319,20110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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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債 務 人 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尚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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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