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代 理 人 蘇勝群
代 理 人 李榮發
債 務 人 林慧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