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870號
KSDV,100,司促,17870,20110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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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代 理 人 蘇勝群
代 理 人 李榮發
債 務 人 林慧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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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