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9年度,151號
KSDM,99,易緝,151,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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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022
、10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森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沒收之。
事 實
一、陳俊森明知址設高雄市○○區○○路16號之東佑企業社、址 設高雄市○○區○○路20號之東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渝 公司),均係由莊秀娥(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所虛設,實際 上並未營業,亦明知其自身無固定工作及收入,復未曾受僱 於富誼輪胎公司、東佑企業社、東渝公司及富證企業社等公 司行號,依其資力應無法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等 信用支付工具,詎其為期能獲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竟 罔顧無能力償還債務之經濟狀況,與莊秀娥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莊秀娥在如附表一所示各 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內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不實 之職業、收入等資力資料,同時於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信 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內加蓋東渝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 藉以取信各該銀行,再交由陳俊森於各該申請書上簽名確認 後,先後持以向附表一所示各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致 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誤信陳俊森為有資力之人,而分別核發 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陳俊森於取得附表一所示 信用卡後,隨即利用東渝公司、東佑企業社加入金融機構信 用卡特約商店機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先後於如附表二 所示之時間,分別持上開信用卡,連續在上開公司刷卡如附 表二所示各筆不實交易款項,偽裝消費共計新臺幣(下同) 460,718 元,再由莊秀娥以東渝公司、東佑企業社名義向各 該信用卡發卡銀行請款,致各該信用卡發卡銀行誤信如附表 二所示之刷卡款項均為約定之正常消費而陷於錯誤,將刷卡 金額如數償付予東渝公司及東佑企業社,再由莊秀娥將詐得 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營業稅及所得稅後交予陳俊森,並收 取二成之佣金;陳俊森復承前揭概括犯意,明知其無資力償 還債務,並持如附表三所示以虛偽身分申辦之信用卡、現金 卡,連續在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三所示各該銀行申辦 預借現金,使各該銀行誤信其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雙方協議



清償帳款之人,而預借現金共計94,700元予陳俊森;其又基 於上開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其資力不佳,而無意給付 信用卡消費款,竟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連續持如附表四 所示以虛偽身分申辦之信用卡,至如附表四所示各信用卡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購物,使銀行誤信其為有資力並將依約還款 之人,而代墊共計64,591元之消費款項予各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致生損害於上開銀行及經濟交易秩序。嗣因陳俊森遲未 依約繳納上開銀行信用卡帳款及現金卡借款,且多筆消費均 在虛設之東渝公司及東佑企業社進行,經部分銀行風險管理 部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且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亦同意作為證據,而經本院審酌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故自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俊森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共犯莊秀娥於警詢時、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見警四 卷第26至43頁,偵一卷第13至15頁、第32至34頁,本院聲羈 卷第4 至9 頁,本院院七卷第210 頁),相互符合,並有東 渝公司、東佑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各1 份(見警五卷 第234 至235 頁、第244 至245 頁),被告之玉山商業銀行 、誠泰商業銀行(嗣經合併,改制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 稱誠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慶豐國際商業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以改制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暨消費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見警 五卷第56至57頁,警六卷第50至56頁、第86至87頁、第229



至235 頁,警七卷第230 至231 頁;偵一卷第134 頁;院二 卷第11頁、第13頁、第67頁、第117 至122 頁、第161 至16 2 頁、第170 頁、第173 頁、第229 至231 頁、第242 頁、 第245 頁、第444 至450 頁、第455 至456 頁、第469 至47 1 頁,院三卷第1 至3 頁、第388 至400 頁,院七卷第142 至144 頁),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 犯罪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法法律業經變更,並於95 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綜合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 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該行為時 法,亦即修正前刑法之法律規定。
㈡、按關於信用卡交易,特約商店有確認信用卡有效性與簽名同 一性之義務,故對於持卡人有無支付能力,則無調查義務, 縱持卡人無支付能力,仍得由發卡銀行經由聯合處理中心受 領價金,亦即持卡人欠缺支付能力之危險負擔,係由聯合處 理中心與發卡銀行負擔,是特約商店並非持卡人施用詐術之 被害人;而發卡銀行對於特約商店經由聯合處理中心轉送之 簽帳單,誤信持卡人日後將依雙方協議清償帳款,因而代持 卡人墊付價款予特約商店而為財產處分行為,持卡人因受有 使發卡銀行代墊價款予特約商店,而無庸立即給付價款之不 法利益,是以本件被告隱瞞其無資力及無意償還信用卡消費 款等情,持如附表四所示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自屬獲得發 卡銀行墊付帳款之不法利益。
㈢、核被告所為,其以虛偽不實資料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 及現金卡共10張、如附表二所示假消費真刷卡、如附表三所 示預借現金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其就如附表四所示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犯行,係犯同 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 犯行,與共犯莊秀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示 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及就如附表四所示之多次詐欺得利犯行, 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 並分別加重其刑;又按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 ,所謂「從一重處斷」,其應先就所犯數罪中擇其所犯法條 之本刑最重之一罪處罰,固不待言,其於所犯各罪輕重相等 時,想像競合犯應審酌犯罪情節,擇一處斷,牽連犯則從目 的行為所犯之罪處斷(參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638號



判決意旨)。查被告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之目 的,在於分別遂行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詐欺犯行,是其所 犯如附表一所示連續詐欺取財罪,與如附表二、三所示連續 詐欺取財犯行及附表四所示連續詐欺得利犯行間,均有手段 、目的之牽連關係,至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法定本刑雖均 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之罪,無從比較其罪刑輕重,惟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連續 詐欺取財犯行,既屬目的行為,且其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亦 較被告所犯諸如附表三、四等目的行為之被害金額為鉅,可 認該犯行之犯罪情節較重,參酌上揭說明及被告行為時即修 正前刑法第35條第3 項所規定以犯罪情節衡量之意旨,被告 所涉上開犯行,自應從較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按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 而赦免後,再犯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時,是否構成累犯,應 以最初行為之犯罪時作為計算累犯成立與否之標準,至其犯 罪行為終了於何時,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 51號、99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 被告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4 9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3 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褫奪公權6 年), 上開二罪經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 月(褫奪公權6 年)確定,於87年12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93年5 月25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一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其本件犯 行既經本院認定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依上開判決意旨, 自應以被告最初行為時即附表一編號6 所示向大眾商業銀行 以不實資料申辦現金卡日期即92年8 月20日之犯罪時間為認 定基準,是以,被告所連續犯罪之最初時間,既仍在前犯之 罪執行完畢前,自不能成立累犯,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自身資力不佳,無法清償債務,竟貪圖利益 ,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辦信用卡、現金卡,藉假消費真刷卡、 預借現金等方式詐騙銀行,詐騙金額總計高達620,009 元, 造成上開銀行受有損失,其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且其 行為危害信用卡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迄今又未與上開銀行 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本應重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且係因經濟狀況不 佳而為本件犯行,案發後復已將詐害所得部分款項共計約20 餘萬元,分期賠償予各該被害銀行,有卷附如附表一所示各 該被害銀行所提供之繳款明細表及被告所自行製作提償還明 細表在卷可稽(見警六卷第51至56頁、第235 頁、第446 頁



,院二卷第13頁、第170 頁、第245 頁、第450 頁,院三卷 第390 至400 頁,院九卷第80頁),足以減輕各該被害銀行 因本件犯罪所受之損害,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又被告本件犯罪行為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將宣告刑減二分之一,爰減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㈤、扣案之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1 枚,係共犯莊秀 娥所有,為莊秀娥代被告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 信用卡及附表 一編號4 現金卡時,作為加蓋於該申請書內以取信被害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用途,業據共犯莊秀娥於偵查時供稱:警 方持搜索票搜索到的扣案物品是我所有,信用卡申請書上的 資料除了申請人的簽名外,其餘資料都是由我填寫,申請人 實際上均未於我設立的公司工作等語(見偵一卷第13頁,聲 羈卷第4 至9 頁),且有卷附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見本院卷第388 頁、第395 頁),足認該統一發票專用章乃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連帶負責原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刷卡機1 台,雖屬 供被告及共犯莊秀娥犯如附表二所示假消費真刷卡之詐欺取 財犯行時所用之物,然該刷卡機為中國信託銀行所有,租賃 予東渝公司使用,業據證人即共犯莊秀娥、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職員陳麗珠陳明在卷(見警四卷第31頁、第150 至151 頁 ),自無從併予沒收;另被告所申領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 現金卡,雖均屬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所得之 物,且屬被告作為實施附表二、三、四等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而兼具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性質,惟依一般信用卡 契約定型化契約約定,各該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所 有權往往歸屬各該發卡行所有,並非由持卡人取得所有權, 此由卷附附表一編號6 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背面約定條款 載明:「金融卡之所有權為貴行所有」等語,益可徵見(見 院二卷第445 頁背面),是依卷內事證,既無證據可資證明 如附表一所示各該信用卡、現金卡為被告所有之事實,當無 從併予沒收;另本案其餘扣案物,均非被告所有,且尚難認 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俊森莊秀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不實職業、收入等工作資力資料,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致台北富邦銀行誤信被告為 有資力之人,而核發卡號不詳之信用卡1 張予被告,因認其



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 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且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見最高法院40年 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三、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從未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等語,經查,被告並未曾 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領使用信用卡一節,有卷附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6年9 月19日(96)北富消金風控字第 0200號函暨信用卡客戶附表可稽(見院二卷第174 、228 頁 ),此與被告前開所辯情節,核屬相符,且公訴意旨雖認被 告涉有上揭詐欺取財犯行,惟遍觀全案卷證,未見有何證據 可資佐證,自難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依法當應為 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公訴意旨所示,亦與 其等前揭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現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藤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一:被告陳俊森詐領信用卡、現金卡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編號│金融機構│信用卡或現金卡卡號│申請日期│於申請書內所│詐得之財物│
│ │ │ │(民國)│填載之不實職│ │
│ │ │ ├────┤業、收入等資│ │
│ │ │ │核發日期│力內容 │ │
│ │ │ │(民國)│ │ │
├──┼────┼─────────┼────┼──────┼─────┤
│1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93.10.11│受雇於東渝公│信用卡1張 │
│ │ │0000000000000000 ├────┤司 │ │
│ │ │ │93.10.11│ │ │
│ │ │ │至93.10.│ │ │
│ │ │ │24間之某│ │ │
│ │ │ │日時 │ │ │
├──┼────┼─────────┼────┼──────┼─────┤
│ │ │ │93.09.02│受雇於東渝公│信用卡1張 │
│ │ │ │前之某日│司擔任業務主│ │
│ │ │信用卡卡號 │時 │任職務 │ │
│2 │城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 │93.09.02│ │ │
│ │ │ │前之某日│ │ │
│ │ │ │時 │ │ │
├──┼────┼─────────┼────┼──────┼─────┤
│ │中國信託│現金卡卡號 │93.10.26│受雇於東渝公│信用卡1張 │
│3 │商業銀行│0000000000 ├────┤司擔任主任職│ │
│ │ │ │93.11.04│務,年所得25│ │
│ │ │ │ │0,000元 │ │
├──┼────┼─────────┼────┼──────┼─────┤
│ │ │ │93.10.27│受雇於東渝公│信用卡1張 │
│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 │前之某日│司擔任業務主│ │
│4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時 │任職務,年所│ │
│ │ │ ├────┤得250,000元 │ │
│ │ │ │93.10.27│ │ │
│ │ │ │ │ │ │
├──┼────┼─────────┼────┼──────┼─────┤
│ │ │ │94.01.05│受雇於東渝公│信用卡1張 │
│ │ │ │前之某日│司擔任業務主│ │




│5 │慶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時 │任職務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94.01.05│ │ │
│ │ │ │ │ │ │
├──┼────┼─────────┼────┼──────┼─────┤
│6 │大眾商業│現金卡卡號 │92.08.20│受僱於富誼輪│信用卡1張 │
│ │銀行 │000000000000 ├────┤胎公司擔任主│ │
│ │ │ │94.04.07│任職務,年收│ │
│ │ │ │前之某日│入600,000元 │ │
│ │ │ │時 │ │ │
├──┼────┼─────────┼────┼──────┼─────┤
│7 │日盛國際│信用卡卡號 │93.08.09│受雇於東渝公│信用卡1張 │
│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司擔任業務主│ │
│ │ │ │93.08.13│任職務 │ │
│ │ │ │ │ │ │
├──┼────┼─────────┼────┼──────┼─────┤
│8 │中國國際│信用卡卡號 │92.10.15│受雇於富證企│信用卡1張 │
│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業社擔任技師│ │
│ │ │ │92.10.15│職務 │ │
│ │ │ │至92.10.│ │ │
│ │ │ │21間之某│ │ │
│ │ │ │日時 │ │ │
├──┼────┼─────────┼────┼──────┼─────┤
│9 │中國國際│信用卡卡號 │93.07.23│受雇於東佑企│信用卡1張 │
│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業社擔任業務│ │
│ │ │ │93.07.23│主任職務 │ │
│ │ │ │至93.12.│ │ │
│ │ │ │08間之某│ │ │
│ │ │ │日時 │ │ │
├──┼────┼─────────┼────┼──────┼─────┤
│ │ │ │93.09.02│受雇於東渝公│信用卡1張 │
│ │ │ │前之某日│司擔任業務主│ │
│10 │臺灣新光│信用卡卡號 │時 │任職務 │ │
│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 │93.09.02│ │ │
│ │ │ │前之某日│ │ │
│ │ │ │時 │ │ │
└──┴────┴─────────┴────┴──────┴─────┘
附表二:被告陳俊森所涉假消費真刷卡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編號│刷卡時間│地點 │ 金額 │
│ │ │ │(新臺幣:元)│
├──┴────┴─────────────┴───────┤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0.24│東佑企業社 │12,000 │
├──┼────┼─────────────┼───────┤
│2 │93.11.0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5,578 │
├──┼────┼─────────────┼───────┤
│3 │93.11.03│東佑企業社 │11,000 │
├──┼────┼─────────────┼───────┤
│4 │93.11.08│東佑企業社 │10,000 │
├──┼────┼─────────────┼───────┤
│5 │94.02.17│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3,200 │
├──┼────┼─────────────┼───────┤
│6 │94.03.18│東佑企業社 │2,900 │
├──┼────┴─────────────┴───────┤
│總額│54,678 │
├──┴──────────────────────────┤
│誠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09.02│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1,000 │
├──┼────┼─────────────┼───────┤
│2 │93.09.03│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6,500 │
├──┼────┼─────────────┼───────┤
│3 │93.09.08│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120 │
├──┼────┼─────────────┼───────┤
│4 │93.09.10│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6,600 │
├──┼────┼─────────────┼───────┤
│5 │93.09.12│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3,300 │
├──┼────┼─────────────┼───────┤
│6 │93.09.13│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4,400 │
├──┼────┼─────────────┼───────┤
│7 │93.09.1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650 │
├──┼────┼─────────────┼───────┤
│8 │93.09.16│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4,400 │
├──┼────┼─────────────┼───────┤
│9 │93.10.2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200 │
├──┼────┼─────────────┼───────┤
│10 │94.02.17│東佑企業社 │3,700 │




├──┼────┼─────────────┼───────┤
│11 │94.03.18│東佑企業社 │1,000 │
├──┼────┴─────────────┴───────┤
│總額│54,87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0.27│東佑企業社 │10,000 │
├──┼────┼─────────────┼───────┤
│2 │93.11.01│東佑企業社 │16,500 │
├──┼────┼─────────────┼───────┤
│3 │93.11.08│東佑企業社 │15,000 │
├──┼────┼─────────────┼───────┤
│4 │93.11.09│東佑企業社 │8,800 │
├──┼────┼─────────────┼───────┤
│5 │93.11.16│東佑企業社 │2,200 │
├──┼────┴─────────────┴───────┤
│總額│52,500 │
├──┴──────────────────────────┤
│慶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4.02.17│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6,700 │
├──┼────┼─────────────┼───────┤
│2 │94.02.23│東佑企業社 │5,200 │
├──┼────┼─────────────┼───────┤
│3 │94.03.17│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4,700 │
├──┼────┼─────────────┼───────┤
│4 │94.03.18│東佑企業社 │3,000 │
├──┼────┼─────────────┼───────┤
│5 │94.04.07│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100 │
├──┼────┴─────────────┴───────┤
│總額│20,700 │
├──┴──────────────────────────┤
│日盛國際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08.18│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3,300 │
├──┼────┼─────────────┼───────┤
│2 │93.08.19│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3,300 │
├──┼────┼─────────────┼───────┤
│3 │93.08.20│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3,300 │




├──┼────┼─────────────┼───────┤
│4 │93.08.2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200 │
├──┼────┼─────────────┼───────┤
│5 │93.08.22│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600 │
├──┼────┼─────────────┼───────┤
│6 │93.08.23│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900 │
├──┼────┼─────────────┼───────┤
│7 │93.08.24│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800 │
├──┼────┼─────────────┼───────┤
│8 │93.08.2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700 │
├──┼────┼─────────────┼───────┤
│9 │93.08.29│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3,300 │
├──┼────┼─────────────┼───────┤
│10 │93.08.3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000 │
├──┼────┼─────────────┼───────┤
│11 │93.09.0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100 │
├──┼────┼─────────────┼───────┤
│12 │93.10.2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500 │
├──┼────┼─────────────┼───────┤
│13 │94.02.17│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800 │
├──┼────┼─────────────┼───────┤
│14 │93.03.18│東佑企業社 │2,800 │
├──┼────┴─────────────┴───────┤
│總額│36,600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2.10.2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5,000 │
├──┼────┼─────────────┼───────┤
│2 │92.10.24│台新銀行大順分行預借現金 │12,000 │
├──┼────┼─────────────┼───────┤
│3 │92.10.27│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7,700 │
├──┼────┼─────────────┼───────┤
│4 │92.10.29│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6,600 │
├──┼────┼─────────────┼───────┤
│5 │92.10.3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7,700 │
├──┼────┼─────────────┼───────┤
│6 │93.07.16│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7,700 │
├──┼────┼─────────────┼───────┤
│7 │93.07.26│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200 │




├──┼────┼─────────────┼───────┤
│8 │93.07.29│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2,200 │
├──┼────┼─────────────┼───────┤
│9 │93.09.01│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100 │
├──┼────┼─────────────┼───────┤
│10 │93.10.2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500 │
├──┼────┼─────────────┼───────┤
│11 │93.12.03│東佑企業社 │11,000 │
├──┼────┼─────────────┼───────┤
│12 │93.12.06│東佑企業社 │6,500 │
├──┼────┼─────────────┼───────┤
│13 │93.12.10│東渝企業社有限公司禮品贈品│6,200 │
├──┼────┼─────────────┼───────┤
│14 │93.12.21│東佑企業社 │14,600 │
├──┼────┴─────────────┴───────┤
│總額│102,000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12.08│東佑企業社 │4,300 │
├──┼────┼─────────────┼───────┤
│2 │93.12.09│東佑企業社 │3,700 │
├──┼────┼─────────────┼───────┤
│3 │93.12.17│東佑企業社 │15,000 │
├──┼────┼─────────────┼───────┤
│4 │93.12.20│東佑企業社 │11,000 │
├──┼────┼─────────────┼───────┤
│5 │93.12.21│東佑企業社 │20,000 │
├──┼────┼─────────────┼───────┤
│6 │93.12.28│東佑企業社 │7,700 │
├──┼────┼─────────────┼───────┤
│7 │94.01.13│東佑企業社 │13,500 │
├──┼────┼─────────────┼───────┤
│8 │94.02.17│東佑企業社 │9,300 │
├──┼────┴─────────────┴───────┤
│總額│84,500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 │93.09.02│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1,000 │




├──┼────┼─────────────┼───────┤
│2 │93.09.03│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6,500 │
├──┼────┼─────────────┼───────┤
│3 │93.09.08│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120 │
├──┼────┼─────────────┼───────┤
│4 │93.09.10│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6,600 │
├──┼────┼─────────────┼───────┤
│5 │93.09.12│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3,300 │
├──┼────┼─────────────┼───────┤
│6 │93.09.13│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4,400 │
├──┼────┼─────────────┼───────┤
│7 │93.09.1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650 │
├──┼────┼─────────────┼───────┤
│8 │93.09.16│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4,400 │
├──┼────┼─────────────┼───────┤
│9 │93.10.25│東渝企業有限公司禮品贈品 │1,200 │
├──┼────┼─────────────┼───────┤
│10 │94.02.17│東佑企業社 │3,700 │
├──┼────┼─────────────┼───────┤
│11 │94.03.18│東佑企業社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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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發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