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7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慶滿 簡慶安 梁富得 朱嘉源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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