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民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
第21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維民為財政部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下稱該分局)雇員,擔任該分局電腦主機室操作師一職,負 責該分局電腦主機室操作工作,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詎其竟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於民國92年2 月21日上午8 時40分許,先取走該分局之 備用主控卡及會計科長許毓華之B級主管卡,再擅自以空白 之櫃員卡及主管卡複製該分局A、B級主管卡及櫃員卡所附 之電磁紀錄,以此方式偽造前揭足以表彰持卡人之身分及持 卡人係有權進入該分局電腦系統將該分局公款處分或使用之 電磁紀錄。嗣於同日上午8 時58分營業時間之前,行使上開 複製之櫃員卡及主管卡所附之電磁紀錄,表示渠係真正持卡 人,並有權進入該分局電腦系統將該分局公款處分或使用, 以此不正方法,在編號為1688號之櫃員交易電腦上輸入不正 指令,製作不實之財產權變更紀錄,接續將財政部中央信託 局(下稱中央信託局)公款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 虛擬之6 位匯款人名義,各匯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並分別存入黃維民於附表所示之6 家銀行開立之個人存款帳 戶內,以此方式共計詐得1,800 萬元,足生損害於中央信託 局。黃維民嗣後分別於同日上午9 時15分許,前往彰化銀行 東高雄分行提領現金100 萬元;9 時42分許前往國泰商業銀 行高雄分行(下稱國泰銀行高雄分行)提領300 萬元;9 時 52 許 則前往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下稱萬泰銀行中正分 行)提領300 萬元,總計提領700 萬元。並於當日上午10時 許,黃維民將自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提領之100 萬元,寄放 於其同事李彬彬住所之管理員處,囑其轉交予李彬彬;次於 10時30分許,將自萬泰銀行中正分行提領之200 萬元,寄放 於其同事董湘菱弟媳處,囑其轉交予董湘菱;末於11時許, 又將提領之200 萬元交給其友人陳靜閔弟媳,囑其轉交陳靜 閔後即不知去向。迄於當日15時30分許該分局結帳時,發覺 帳目不符,並向前述六相關行庫確認,得知黃維民以前開方 式匯出公款共1,800 萬元及已領走700 萬元情事,該分局始 知受騙。其後因董湘菱、李彬彬及陳靜閔三人分別繳回上開
200 萬、100 萬、200 萬元(合計500 萬元)贓款,另黃維 民尚未提領之款項,亦經慶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下稱慶豐 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下稱二信 營業部)、遠東商業銀行高雄中正分行(下稱遠東銀行中正 分行)各返還300 萬元(共計900 萬元),彰化銀行東高雄 分行返還200 萬元予中央信託局而全數追回,總計中央信託 局因之受有200 萬元之損害,因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20 條第2 項、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貪污 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黃維民業於100 年5 月27日死亡一節,有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6 月1 日南檢欽毅100 相700 字第 33427 號函檢附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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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款時間 │ 匯款名義人 │ 匯入銀行 │ 帳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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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 月21日上│ 陳天佑 │國泰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午8 時58分許 │ │代碼: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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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 月21日上│ 洪宗賢 │慶豐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午8 時59分許 │ │代碼: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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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 月21日上│ 李添財 │萬泰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午8 時59分許 │ │代碼: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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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 月21日上│ 錢再旺 │彰化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午8時59分許 │ │(代碼: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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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 月21日上│ 王金木 │二信營業部(代碼:│00000000000000號 │
│午8時59分許 │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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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 月21日上│ 郭來喜 │遠東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午8 時5分許 │ │代碼: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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