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65號
KSDM,100,聲,2765,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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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若梵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吳俊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若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吳俊星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以下同)5 萬 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 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若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3 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 告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5 月20日中檢輝 執給100 執助667 字第083317號函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2 紙、拘提報告書2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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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