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得州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得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19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6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字第100011133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13日,於100年6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法官於100年6月22日收案後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