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1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杉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杉源對所犯竊盜案件均已坦承犯行, 案情清楚明朗,並有土地問題要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云云。
二、經查:被告黃杉源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 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第1 項第5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 案。本院斟酌被告甫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數月內再犯本件 加重竊盜案,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其涉犯加重竊盜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 ,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