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05號
KSDM,100,聲,2705,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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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將「刑法第40條第2 項」誤引為「刑法第40條但 書」,應予更正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明確。三、經查被告陳泳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 審毒聲字第46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由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惟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之99年8 月10日經 查獲施用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小包,然 本件犯罪事實因係於前揭觀察、勒戒案件執行前,應為前開 執行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1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 卷可參。上開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 前淨重分別為0.042 公克、0.097 公克、0.002 公克,驗後 淨重分別為0.031 公克、0.088 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經 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00 年4 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5296 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堪可認定。扣案之物既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 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該3 只包裝袋因與毒品 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 ,一併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 另為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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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