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65、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唐志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 年 度審毒聲字第15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由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又其於98年12月29日及99年1 月2 日涉犯施用毒品 案件,係於前揭觀察、勒戒案件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 戒程序,並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33、1423號及99年 度偵字第1505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各1 份在卷可參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且為被告持有供吸食使 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有被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押物 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7 月30日、100 年2 月21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13586 、14932 、14933 、14934 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共4 份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 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自屬違禁物,揆諸前 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該8 只 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 以承裝毒品之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沒收銷燬之;而 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揆 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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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鑑驗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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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麻(含包裝│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3586 │
│ │袋) │0.230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四│
│ │ │淨重0.200 公克)│氫大麻酚陽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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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 │
│ │含包裝袋) │0.861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淨重0.850公克)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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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基安非他(│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 │
│ │含包裝袋) │1.527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淨重1.515 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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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基安非他(│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 │
│ │含包裝袋) │3.394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淨重3.381 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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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基安非他(│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 │
│ │含包裝袋) │3.424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淨重3.413 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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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基安非他(│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4 │
│ │含包裝袋) │3.457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淨重3.447 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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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甲基安非他(│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2 │
│ │含包裝袋) │1.561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淨重1.550公克)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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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甲基安非他(│1 包(驗前淨重 │高市凱醫驗字第14933 │
│ │含包裝袋) │2.087 公克、驗後│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淨重2.076公克)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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