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187號
KSDM,100,簡,2187,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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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70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審
易字第361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建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建元自民國98年10月間起,經由陳潮葦(業經本院另以10 0 年度審易字第576 號判決)介紹,加入以姓名年籍均不詳 ,綽號「雄哥」為首之詐騙集團,並與陳潮葦、「雄哥」、 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廷」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雄哥」、「 小廷」等詐騙集團成員,或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販售商品廣 告,或以電話佯裝被害人之友人而借款,或以電話向被害人 佯稱網購設定錯誤需更正云云,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雄哥」等人另將附表一所 示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或以快遞方式郵寄至高 雄市之空軍一號客運站,或由該集團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員持 至高雄縣鳳山市某地點,再指示擔任車手之黃建元前往領取 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除測試該人頭帳戶是否已列 為警示帳戶外,並依「雄哥」之電話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地點,將該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款項領出,並轉匯至 「雄哥」指定之帳戶內。黃建元每日提領詐得款項,可從中 扣除新臺幣(下同)500 元牟利。
二、訊據被告黃建元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潮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胡惠君、饒植 維、陳雅嫺余碧雲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 胡惠君、饒植維、陳雅嫺余碧雲之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匯款紀錄等資料、監聽譯文5 紙(0000000000)、ATM 監 視錄影畫面7 紙、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資 料5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 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潮葦及姓名年籍不詳之「雄哥」、「小 廷」等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亦明知 社會上詐騙行為橫行,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利,竟仍加入詐 騙集團助長歪風,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之 損失,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僅參與測試提款卡及提領款項 之行為,並非詐欺集團之核心分子,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 尚稱良好,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即被害人 受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 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小 康等情,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日期│被騙方式 │匯款日期、金額(│被害人匯入之帳號 │
│ │ │ │ │新臺幣)、地點 │ │
├──┼───┼─────┼───────┼────────┼──────────┤
│1 │胡惠君│98年10月19│98年10月19日12│98年10月19日13時│里港三和路郵局,帳號│
│ │ │日 │時15分許,接獲│4 分許,至南投縣│00000000000000,戶名│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竹山鎮延和里集山│溫榮城。 │
│ │ │ │來電,謊稱其係│路三段589 號竹山│ │
│ │ │ │胡惠君高中同學│鎮延和郵局匯款30│ │
│ │ │ │,急需現金周轉│,000 元。 │ │
│ │ │ │云云,致胡惠君│ │ │




│ │ │ │誤信為真,陷於│ │ │
│ │ │ │錯誤,遂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2 │饒植維│98年10月24│於98年10月24日│於98年10月24日15│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
│ │ │日 │14時24分許接獲│時3 分、15時25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15時36分許,在│,戶名賴韻伊。 │
│ │ │ │來電,向其佯稱│臺北市○○○路5 │ │
│ │ │ │其先前網路購物│段149 號成功郵局│ │
│ │ │ │誤設為重複扣款│提款機分別匯款29│ │
│ │ │ │,需至提款機操│,989元、19,989元│ │
│ │ │ │作云云,致饒植│、21,464元 。 │ │
│ │ │ │維誤信為真,陷│(總計71442元) │ │
│ │ │ │於錯誤,遂依指│ │ │
│ │ │ │示匯款。 │ │ │
├──┼───┼─────┼───────┼────────┼──────────┤
│3 │陳雅嫺│98年10月24│於98年10月24日│98年10月24日15時│同上。 │
│ │ │日 │15時許接獲詐欺│25分許,至臺中港│ │
│ │ │ │集團成員之來電│郵局匯款17,989元│ │
│ │ │ │,向其佯稱其先│。 │ │
│ │ │ │前網路購物入帳│ │ │
│ │ │ │有問題,需至提│ │ │
│ │ │ │款機操作云云,│ │ │
│ │ │ │致陳雅嫺誤信為│ │ │
│ │ │ │真,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
│4 │余碧雲│98年10月29│於98年10月29日│98年10月29日22時│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 │ │日 │22時29分許接獲│38分許,至三重市│,帳號000000000000,│
│ │ │ │詐欺集團成員之│中山路27號ATM 提│戶名宋秀涵。 │
│ │ │ │來電,向其佯稱│款機匯款29,989元│ │
│ │ │ │其先前網路購物│、41,000元、2,00│ │
│ │ │ │交易程序出問題│0 元、2,000元、1│ │
│ │ │ │,需至提款機操│,000 元、2,000元│ │
│ │ │ │作云云,致余碧│、1,000元。 │ │
│ │ │ │雲陷於錯誤,遂│(總計78989元)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時間、金額、ATM地點 │提款帳號 │
├──┼────────────┼───────────────┤
│1 │98年10月19日提領3 萬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
│ │ATM 地點:高雄縣市。 │溫榮城。 │
├──┼────────────┼───────────────┤
│2 │98年10月24日提領2 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 │
│ │1 萬元、2 萬元、1 萬8 千│000000000000,戶名賴韻伊。 │
│ │元,ATM地點:高雄市三民 │ │
│ │區○○路459號。 │ │
│ ├────────────┤ │
│ │98年10月24日提領2 萬元、│ │
│ │1 千元,ATM 地點:高雄縣│ │
│ │鳳山市○○路236 號。 │ │
├──┼────────────┼───────────────┤
│3 │98年10月29日提領2 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8302│
│ │1 萬元,ATM 地點:高雄縣│00000000,戶名宋秀涵。 │
│ │鳳山市○○路391 號。 │ │
│ ├────────────┤ │
│ │98年10月29日提領2 萬元、│ │
│ │2 萬元、5 千元,ATM 地點│ │
│ │:高雄縣大寮鄉○○○路 │ │
│ │492 號。 │ │
│ ├────────────┤ │
│ │98年10月29日提領4 千元,│ │
│ │ATM 地點:高雄縣大寮鄉鳳│ │
│ │屏一路29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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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