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154號
KSDM,100,簡,2154,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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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文郁犯毀損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文郁係高雄市新興區○○○路208 號「民生伯爵大樓」住 戶,因不滿該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民生伯爵管委 會)之管理方式,於99年11月8 日23時13分許,見該民生伯 爵管委會於社區電梯內張貼有關管理費繳交情形1 紙、大樓 財務報表2 紙、12樓施工廠商需知之公告1 紙(共計公告4 紙)。方文郁明知該公告係屬民生伯爵管委會公告之文書, 竟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動手加以撕下毀損,足生損害 於該民生伯爵管委會及該社區大樓住戶。嗣警獲報循線查悉 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文郁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 文騰(時任民生伯爵管委會主委)指訴相符,復有監視器翻 拍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信為真實。而該公告係民生伯爵管 委會依規定製作,因電梯為一般住戶出入必經之處,為使一 般住戶都能看到,故將公告張貼在電梯裡。被告撕毀上揭公 告之行為,使民生伯爵管委會所製作之文書失去將文書內容 使住戶知悉之效用,足生損害於民生伯爵管委會及該社區大 樓住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毀損,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方文郁所為,係犯刑法第352 條之毀損文書罪。聲請 意旨認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容有誤會,惟因 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爰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雖於飲酒後 而為本件犯行,惟被告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尚未達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至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顯著減低之狀態,與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情形不符,自 不得依該條項減輕其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因不滿民生 伯爵管委會之管理,竟以毀損管理委員會公告表達不滿,實 有不該,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之態度、動機、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告訴 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 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35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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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