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484號
KSDM,100,簡,1484,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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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32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秀鳳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予採信之理由,除證據增 列「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告訴人申 訴書各1 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秀鳳所為,係犯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任意侵占告訴人劉瑞芳匯入其銀 行帳戶作為申購股票股款之新臺幣(以下同) 38,000 元, 自前開帳戶提領後侵占入己,嗣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其損失,有前揭調解簡要紀錄暨申訴書各1 紙在卷可參 ,所為實有不該,綜合考量被告前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復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3296號
被 告 楊秀鳳 女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04之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秀鳳於民國99年5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 2,000元之代價 ,出借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 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劉瑞芳,供劉瑞 芳做為參與申購「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璨圓光電 公司)股票抽籤使用,雙方並簽訂授權書,約定若抽中股票 申購權,所申購之股票歸劉瑞芳所有,劉瑞芳遂先行匯款3 萬9,370元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帳戶,作為申購股 票之股款。嗣楊秀鳳接獲抽中璨圓光電公司股票之「中籤通 知書」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99年5月18日、 99年5月24日2次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變更印鑑,嗣劉 瑞芳於99年5月25日以38,529元賣出上開股票,股款並於同 日匯入前揭帳戶內,楊秀鳳旋於99年6月7日,未告知劉瑞芳 或取得劉瑞芳之同意,自前開帳戶中提領現金38,000元,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予以侵占入己,雖經劉瑞芳多次催討,仍 拒不返還。
二、案經劉瑞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楊秀鳳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前│
│ │中之供述。 │金分行帳戶予他人使用,並於│
│ │ │授權書上簽名,及於99年6月7│
│ │ │日提領3萬8,000元之事實。 │
├──┼───────────┼─────────────┤
│2 │告訴人劉瑞芳於警詢及偵│告訴人向被告借用上開國泰世│
│ │查中之指訴。 │華銀行前金分行帳戶供做股票│
│ │ │申購權抽籤使用,雙方簽有授│
│ │ │權書,及被告擅自提領該帳戶│
│ │ │內之款項3萬8,000元後,拒不│
│ │ │返還之事實。 │




├──┼───────────┼─────────────┤
│3 │證人林秋梅於偵查中之證│證人林秋梅之梁姓男性友人以│
│ │述。 │1,000元之代價,商請被告至 │
│ │ │銀行開戶,當時即告知被告係│
│ │ │借用帳戶供做股票申購權抽籤│
│ │ │使用之事實。 │
├──┼───────────┼─────────────┤
│4 │授權書1紙。 │告訴人借用被告之名義,參與│
│ │ │股票抽籤之事實。 │
├──┼───────────┼─────────────┤
│5 │國泰世華銀行99年8月26 │上開帳戶於99年5月11日轉存 │
│ │日國世前金字第 │入39,370元,於同年月12日申│
│ │0990000198號函附之帳號│購股款而轉出39,370元,同年│
│ │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月25日因交割股款轉入38,529│
│ │單1紙。 │元,同年6月7日現金領出38,0│
│ │ │00元之事實。 │
├──┼───────────┼─────────────┤
│6 │國泰世華銀行99年8月3日│被告分別於99年5月18日、99 │
│ │國世前金字第0990000174│年5月24日,2次前往國泰世華│
│ │號函附之存款業務異動申│銀行前金分行,辦理前開帳戶│
│ │請書2紙。 │之印鑑掛失及更換手續。 │
├──┼───────────┼─────────────┤
│7 │中籤通知書、簡式公開說│告訴人借用被告名義,抽中璨│
│ │明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圓光電公司股票申購權,並完│
│ │有限公司99年8月5日國證│成申購扣款手續之事實。 │
│ │經字第0990012067號函附│ │
│ │之交易記錄各1份。 │ │
└──┴───────────┴─────────────┘
二、核被告楊秀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0 日
檢察官 朱婉綺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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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