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亮
被 告 張承福
被 告 黃志義
被 告 許恩真
被 告 林偉正
被 告 蕭玉國
被 告 陳德旺
被 告 陳漢儒
被 告 吳明正
被 告 吳國裕
被 告 許吉利
被 告 黃士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亮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