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0年度,480號
KSDM,100,審訴,480,201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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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3369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瑞祥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㈠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犯詐欺得利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偽造「張嘉慶」署押肆拾參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認 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 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1頁背面、第22頁),故卷 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三、按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可供通訊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 有可轉讓性,而有相當之財產價值,依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 契約之約定,雖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所有權仍屬於電信公 司本身,卻得因私下之出售、轉讓行為而造成事實上所有權 之移轉,故SIM 卡得以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物」論之;而 通話服務不具有財產交易價值,非屬財物,而係電信公司與 申請人依據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所定之契約,申請人得要求 電信公司對於申請人租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通話服務,而 電信公司信賴申請人願意繳交通話服務產生之費用,而提供 申請人與他人溝通之便利管道,故電信通話服務應屬利益之 一種。是核被告許瑞祥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 遺失物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 罪。被告多次於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 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依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以所持如附表㈠所載申辦行動電話 文件,分別向中華電信公司、威寶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電 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之承辦人員行使,以 申請取得行動電話SIM 卡共計23張,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檢察官雖於論罪法條欄漏引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名,然被告上開詐騙取得行動 電話SIM 卡之事實,與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間,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仍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犯如附表㈠編號2 及3 、編號6 及7 、編號8 及9 、編號16及17、編號19及20所示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其犯意均屬單一、時間密接,應各 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18次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4次詐欺得利罪等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竟持張嘉慶之國民身份證、全民 健保卡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 威寶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遠傳 電信公司,行為誠屬不該,且於短時期內冒用被害人張嘉慶 名義詐騙SIM 卡多起後復使用該門號而詐得不法利益,影響 被害人張嘉慶及上開電信公司之權益甚鉅,其情節非輕,故 所為不宜輕縱,量刑不宜過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復斟酌被告每次犯行所造成損害或其所獲利益之大小 ,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侵占遺失物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 準,復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所諭知之宣告刑部 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本院審酌上情,認 被告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達罰當其罪之目的,並 令被告心生警惕之效果,檢察官就每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得利犯行,均求處有期徒刑7 月等語,稍嫌過重,併 此敘明。末扣案之偽造署押43枚,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216 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件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
┌──┬──────┬─────────────┬────────────┬──────┬───────┬───┬─────────┐
│編號│時間 │地點 │偽造之文件 │行動電話門號│行使之電信公司│偽造簽│主文欄 │
│ │ │ │ │ │ │名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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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2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署押肆枚,均沒收│
├──┼──────┼─────────────┼────────────┼──────┼───────┼───┤。 │
│ 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 請書 │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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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3.申購優惠專案手機同意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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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375號 │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十全特約服務中心)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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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無約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肆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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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清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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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意│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署押肆枚,均沒收│
│ 9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意│ │ │ │ │
│ │ │ │ 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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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2月6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林森)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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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1月21日 │高雄縣鳳山市○○路148之1-3│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鳳山)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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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179號1樓│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巨蛋)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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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42號 │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楠梓建楠Ⅱ)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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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林森)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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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9年2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123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2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自由)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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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17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署押肆枚,均沒收│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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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187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三多直營店)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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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路116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遠傳鳳山光遠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署押陸枚,均沒收│
│ 20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鳳山區○○○路262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 │(遠傳鳳山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 │
├──┼──────┼─────────────┼────────────┼──────┼───────┼───┼─────────┤
│ 2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巨霖科技通訊」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2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巨霖科技通訊行」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3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490號1│1.無線飆網775限30月租8折│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優惠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前鎮草衙特約服務中心) │ 申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 │ │ │ │」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 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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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
┌──┬──────┬──────┬────────┬──────┬─────┬───────────────┐
│編號│門號 │申辦時間 │電信公司 │產生通信費用│備註 │主文欄 │
├──┼──────┼──────┼────────┼──────┼─────┼───────────────┤
│ 1 │0000000000 │99年1月28日 │中華電信公司 │2,848元 │不含違約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2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中華電信公司 │2,295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3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3,019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4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2,163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5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遠傳電信公司 │710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6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7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8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72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9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05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0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亞太電信公司 │1,535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1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亞太電信公司 │5,933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2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2,897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3 │0000000000 │99年2月6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14,594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14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4,494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33697號
被 告 許瑞祥 男 1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168巷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瑞祥於民國99年1月20日,拾獲張嘉慶所有之皮夾乙只( 內有新台幣【下同】2,000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物)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其皮夾內之現金2,000元 ,予以侵占入己。
二、許瑞祥復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 如附表1所示之時、地,偽造「張嘉慶」之簽名,並檢附上 開所拾得之張嘉慶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 以張嘉慶名義偽造如附表1所示之文件,持向電信公司行使 之,以申辦手機門號及無線上網服務,足生損害於張嘉慶本 人及該等電信公司。
三、另許瑞祥取得電信公司核發張嘉慶名義之門號SIM卡後,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用如附表二電信公司之電信服務



,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張嘉慶本人而予以提供服務 ,經被告使用該門號撥打或上網後,致電信公司無法追償該 費用,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許瑞祥亦因此獲得該電信服務 之利益。嗣張嘉慶接獲電信公司申辦門號確認通知後,始知 悉遭冒名申辦門號,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四、案經張嘉慶、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電信公 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威寶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電信公司)訴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
│ 編號 │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許瑞祥於警詢時及本│全部犯罪事實。 │
│ │署偵查中之自白 │ │
├───┼───────────┼─────────────────┤
│ 2 │告訴人張嘉慶於警詢時之│全部犯罪事實。 │
│ │指訴 │ │
├───┼───────────┼─────────────────┤
│ 3 │告訴代理人華皇傑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台哥大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
│ │ │2所示台哥大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 │
│ │ │務等事實。 │
├───┼───────────┼─────────────────┤
│ 4 │告訴代理人陳怡婷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亞太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亞太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5 │告訴代理人吳瓊雅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威寶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威寶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6 │告訴代理人朱陳怡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遠傳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遠傳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7 │告訴代理人蕭當興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中華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8 │如附表1所示各門號申請 │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書各1份 │之手機門號之事實。 │
├───┼───────────┼─────────────────┤
│ 9 │1.0000000000繳費通知4 │被告欠費之事實。 │
│ │ 紙 │ │
│ │2.0000000000繳費通知3 │ │
│ │ 紙 │ │
├───┼───────────┼─────────────────┤
│ 10 │1.0000000000電信費帳單│被告欠費之事實。 │
│ │ 1份 │ │
│ │2.0000000000電信費帳單│ │
│ │ 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第217條 之偽造署押罪嫌、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文書後,復進而行使,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 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1編號2、3 所示、附表1編號6、7所示、如附表1編號8、9所示、如附表 1編號16、17所示、如附表1編號19、20所示之2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為,其犯意單一、時間密接,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各次詐欺得利罪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偽造如附表1所示申請文件上之「張嘉慶」署押,請 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時間 │地點 │偽造之文件 │行動電話門號│行使之電信公司│偽造簽│
│ │ │ │ │ │ │名數量│
├──┼──────┼─────────────┼────────────┼──────┼───────┼───┤
│ 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2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4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3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 │3.申購優惠專案手機同意書│ │ │ │
├──┼──────┼─────────────┼────────────┼──────┼───────┼───┤
│ 5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375號 │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1枚 │
│ │ │(高雄十全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6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無約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
├──┼──────┼─────────────┼────────────┼──────┼───────┼───┤
│ 7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清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
├──┼──────┼─────────────┼────────────┼──────┼───────┼───┤
│ 8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意│ │ │ │
│ │ │ │ 書 │ │ │ │
├──┼──────┼─────────────┼────────────┼──────┼───────┼───┤
│ 9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義│ │ │ │
│ │ │ │ 書 │ │ │ │
├──┼──────┼─────────────┼────────────┼──────┼───────┼───┤
│ 10 │99年2月6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高雄林森) │ │ │ │ │
├──┼──────┼─────────────┼────────────┼──────┼───────┼───┤
│ 11 │99年1月21日 │高雄縣鳳山市○○路148之1-3│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高雄鳳山) │ │ │ │ │
├──┼──────┼─────────────┼────────────┼──────┼───────┼───┤
│ 12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179號1樓│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
│ │ │(高雄巨蛋) │ │ │ │ │
├──┼──────┼─────────────┼────────────┼──────┼───────┼───┤
│ 1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42號 │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
│ │ │(楠梓建楠Ⅱ) │ │ │ │ │
├──┼──────┼─────────────┼────────────┼──────┼───────┼───┤
│ 14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高雄林森) │ │ │ │ │
├──┼──────┼─────────────┼────────────┼──────┼───────┼───┤




│ 15 │99年2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123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
│ │ │、2樓 │ │ │ │ │
│ │ │(高雄自由) │ │ │ │ │
├──┼──────┼─────────────┼────────────┼──────┼───────┼───┤
│ 16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
├──┼──────┼─────────────┼────────────┼──────┼───────┼───┤
│ 17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
├──┼──────┼─────────────┼────────────┼──────┼───────┼───┤
│ 18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187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1枚 │
│ │ │樓 │ │ │ │ │
│ │ │(高雄三多直營店) │ │ │ │ │
├──┼──────┼─────────────┼────────────┼──────┼───────┼───┤
│ 19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路116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遠傳鳳山光遠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
├──┼──────┼─────────────┼────────────┼──────┼───────┼───┤
│ 20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鳳山區○○○路262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遠傳鳳山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
├──┼──────┼─────────────┼────────────┼──────┼───────┼───┤
│ 2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
│ │ │樓 │ │ │ │ │
│ │ │「巨霖科技通訊」 │ │ │ │ │
├──┼──────┼─────────────┼────────────┼──────┼───────┼───┤
│ 22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
│ │ │樓 │ │ │ │ │
│ │ │「巨霖科技通訊行」 │ │ │ │ │
├──┼──────┼─────────────┼────────────┼──────┼───────┼───┤
│ 23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490號1│1.無線飆網775限30月租8折│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樓 │ 優惠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 │ │
│ │ │(前鎮草衙特約服務中心) │ 申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 │ │ │ │
│ │ │ │ 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
附表2
┌──┬──────┬──────┬────────┬──────┬─────┐
│編號│門號 │申辦時間 │電信公司 │產生通信費用│備註 │
├──┼──────┼──────┼────────┼──────┼─────┤




│ 1 │0000000000 │99年1月28日 │中華電信公司 │2,848元 │不含違約金│
├──┼──────┼──────┼────────┼──────┼─────┤
│ 2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中華電信公司 │2,295元 │同上 │
├──┼──────┼──────┼────────┼──────┼─────┤
│ 3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3,019元 │同上 │
├──┼──────┼──────┼────────┼──────┼─────┤
│ 4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2,163元 │同上 │
├──┼──────┼──────┼────────┼──────┼─────┤
│ 5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遠傳電信公司 │710元 │同上 │
├──┼──────┼──────┼────────┼──────┼─────┤
│ 6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
├──┼──────┼──────┼────────┼──────┼─────┤
│ 7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
├──┼──────┼──────┼────────┼──────┼─────┤
│ 8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72元 │同上 │
├──┼──────┼──────┼────────┼──────┼─────┤
│ 9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05元 │同上 │
├──┼──────┼──────┼────────┼──────┼─────┤
│ 10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亞太電信公司 │1,535元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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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