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0年度,1254號
KSDM,100,審訴,1254,201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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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育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
本件不得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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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