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0年度,175號
KSDM,100,審簡附民,175,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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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宸名
被   告 陳榮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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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