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彰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毒偵字第4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