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0年度,2264號
KSDM,100,交簡,2264,201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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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淵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06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淵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關於「在高雄 市○○路過民族路附近工地後」之記載補充為「在高雄市○ ○路過民族路附近工地飲用高粱酒及保力達後」、第6 行至 第7行關於「仍騎乘車牌號碼TXT-342號輕型機車上路」之記 載更正為「仍騎乘車牌號碼TXN-342 號輕型機車上路」外,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核被告莊淵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曾受有 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高粱酒及保力達後猶貿 然騎乘輕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且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危害公共安全甚鉅, 復考量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拘役50日、有 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此品行資料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兼衡其犯後於警 詢時坦承犯罪之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等 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 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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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