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凌榮成
上 訴 人 凌銘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凌林錦蓮
上 訴 人 凌奇行
訴訟代理人 凌清茂
上 訴 人 凌暢寬
上 訴 人 凌暢延
上 訴 人 凌仲村
上 訴 人 凌清福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偉倫律師
被上訴人 劉吉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2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