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291號
KSHV,99,上易,291,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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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凌榮成
上 訴 人 凌銘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凌林錦蓮
上 訴 人 凌奇行
訴訟代理人 凌清茂
上 訴 人 凌暢寬
上 訴 人 凌暢延
上 訴 人 凌仲村
上 訴 人 凌清福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偉倫律師
被上訴人  劉吉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2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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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