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378號
TNDM,90,自,378,200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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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七八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係熱帶嶼公寓大厦住戶,並未委託被告丁○○處理自訴人 所有機械車位之保養事宜,詎被告竟未經徵得自訴人同意,擅自與專家機電有限 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熱帶嶼公寓大厦內住戶之機械車位委託由專家機電有限公司 負責保養,因認被告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且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係以行 為人無制作文書之權,揑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三十一年 上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丁○○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代表熱帶嶼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專家機電有限公司訂立契約,就該大厦住戶之停車設備(機械車位)委由專家機 電有限公司負責保養,當時丁○○是熱帶嶼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該 有代表熱帶嶼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專家機電有限公司簽訂契約之權限等情,有 熱帶嶼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臨時會會議記錄、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均影本 )等件在卷可參,並經證人即熱帶嶼公寓大厦住戶甲○○、乙○○到庭分別具結 證述屬實。綜上所述,被告既有代表熱帶嶼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與專家機電有限 公司簽訂契約之權限,即無偽造私文書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果有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揆諸首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說明,被告犯罪尚 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尚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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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專家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