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協盛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協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陳協盛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協盛業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3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