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94號
KSHM,100,聲,694,201106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家存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 年度上更㈠字
第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雖所犯為最輕本 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因聲請人涉世未深,現已有悔 意,並願面對司法,不會棄保逃亡。又被告因罹患腎結石, 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12、13日又病發,尿中出現血絲, 雖暫時向看守所取藥止痛,但並非治療,仍須赴醫院以超音 波或雷射等方式作更深入之治療;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 云云。
二、本件被告郭家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 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三、被告雖以前情提出聲請;惟查,被告既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罪,係屬重罪,自有逃亡之虞。又經本院函詢高雄看守所 有關被告身體狀況及診療情形,據函覆略以:「該員患腎結 石、疑糖尿病等情形,經本所100 年6 月21日戒送義大醫院 泌尿科診治,當日返所;並經本所醫師診查:該員目前生命 跡象穩定,血糖正常,定期所內門診追蹤;若收容人有不適 病症,本所定依羈押法第7 條之1 及第22條第2 項辦理,並 依醫囑續予妥適醫療照護。」有該所100 年6 月24日高所衛 字第1009001425號函可憑,是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 第3 款所稱:「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 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 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