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易儒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易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余易儒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余易儒業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