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13號
KSHM,100,交附民,13,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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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曾元愷
      曾賴麗美
      曾昭義
      曾昭智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嫦娥
被   告 黃冠智
      鄭麗容即黃冠智之.
      史翱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交上易字第4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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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