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563號
KSHM,100,上訴,563,201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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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萬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萬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萬義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 第1 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 100 年3 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6 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0 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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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