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98號
TNHM,100,聲,498,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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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士琪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士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琪前因強制性交罪,經本院以97 年上訴字第1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於98 年11月26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終結日為10 0年12月6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 10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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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