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宏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宏志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 ,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