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任國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
度易字第1311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28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任國明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任國明於民國93年間曾犯詐欺罪,經原審法院以93年易字第 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3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出 監。嗣又因詐欺、贓物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而進入臺灣臺 南監獄服刑,自96年5月間起至97年12月8日止,擔任臺灣臺 南監獄第12工場之庫房公差,負責協助工場主管辦理工場秩 序之維持,及將電池、香菸發放予受刑人,管理日常用品等 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任國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96年12月3日起至97 年11月12日止,㈠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利用每次發放10支香 菸給受刑人,而受刑人疏未注意核對香菸管制表上結存數量 之機會,在其掌管之香菸管制表上加扣附表一所示香菸數量 後,虛偽填載香菸結存數量,再持向附表一所示受刑人出示 香菸管制表,由各該受刑人自行捺指印或授權任國明捺指印 確認後,任國明再將其保管如附表一所示加扣數量之香菸予 以侵占入己,合計共侵占1,150支。㈡任國明復承上同一犯 意,利用受刑人黃偉杰於97年9月16日由臺南監獄第15工場 移入第12工場之機會,在其掌管之香菸管制表上加扣黃偉杰 30支香菸,虛偽填載香菸結存數量100支,再持向黃偉杰出 示香菸管制表,由黃偉杰捺指印確認後,任國明再將其保管 之30支香菸侵占入己。合計任國明共侵占受刑人之香菸1,18 0支,依每包香煙20支價格新臺幣(下同)40元計算,獲得 不法利益約2,360元。嗣因臺灣臺南監獄接獲檢舉,經查證 後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監獄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復為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明 定。本件被告於原審法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對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傳聞證據,均不爭執 其證據能力。本院審理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證據能力之抗辯,檢察官則表示 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本院卷第65頁背面),本院審酌該傳 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任國明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見 原審卷第68頁、71頁背面),核與證人龔泰芳、黃偉杰及翁 毅民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98他1921號偵卷 第102-105、106-109、115-119、122-125、143-146、267-2 68、281-283、289-291、299-300頁),並有香菸管制表、 臺灣臺南監獄各單位視同作業人員管制表、法務部所屬各監 院所校遴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臺灣臺南監獄鼓勵收容 人戒煙實施計畫及法務部矯正司編印之戒護手冊有關香菸管 制規定等在卷可佐(證物原件均外放),足認被告上開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 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 ,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最高法 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90年台非字第276號判例),至於執 行此項業務,有無報酬,是否賴以為生,均與業務之成立無 關(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本件被告於臺 灣臺南監獄服刑期間,係由臺灣臺南監獄第12工場主管祖興 漢依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已 於100年1月1日廢止),於96年12月間陳報核准擔任臨時公 差,最後工作為庫房管理,負責場舍作業工具、香菸及電池 管理等情,有祖漢興於98年3月20日提出之報告1份在卷可稽 (見98他1921號偵卷第81-82頁)。被告既擔任庫房管理, 負責場舍作業工具、香菸及電池管理等事務,縱其職務並非 被告志願擔任,亦無任何對價,並有定期實施輪調之可能性 ,惟依上開說明,仍無礙被告係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 的之社會活動性質,自屬刑法所規範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利 用發放香菸予受刑人,而受刑人疏未注意核對香菸管制表上
結存數量之機會,在其掌管之香菸管制表上虛偽填載香菸結 存數量,交受刑人確認後,再將受刑人之香菸予以侵占入己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在其業務上 掌管之文書為不實登載後,持向受刑人行使,其不實登載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 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基於在掌 管之香菸管制表上接續為不實登載,以累積侵占受刑人小額 價值香菸之同一犯意而為,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其以 一行為觸犯上開二項不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原審以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被告本件所為,係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 ,已如前述,原判決以被告擔任上開職務並無拒絕之權限, 又無任何對價,且須定期實施輪調,而認被告非屬刑法上所 謂從事業務之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普通侵占罪,並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未具體指摘或表明原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或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 法,雖非可取;惟檢察官提起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則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撤銷改判。
茲審酌被告在監服刑中,仍不思悔過,猶藉擔任公差之機會 ,侵占同監受刑人香菸,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實屬惡劣,惟 念被告侵占香菸1,180支,獲得利益僅約2,360元,造成他人 損害程度尚屬輕微,事後並已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被告業務上掌管之香 菸管制表,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均須交由監所主管核印 存查,並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呼號 │受刑人 │被告侵占香菸日期與│
│ │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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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74 │鄭益昇 │97年04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
│2 │2689 │楊佳展 │97年04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
│3 │2773 │朱正華 │97年09月01日,10支│
├──┼───┼─────┼─────────┤
│4 │2788 │嚴 森 │97年07月21日,10支│
├──┼───┼─────┼─────────┤
│5 │2606 │陳寶章 │97年11月11日,10支│
├──┼───┼─────┼─────────┤
│6 │2648 │張加華 │97年01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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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662 │蔡仕成 │97年07月2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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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515 │王正義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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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472 │李忠政 │97年07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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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507 │湯智勇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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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139 │劉子勤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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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60 │陳盈叡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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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43 │王文榮 │97年03月03日,10支│
│ │ │ │97年04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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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40 │黃天寶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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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695 │江瑞乾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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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807 │郭勳昌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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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1 │陳祈霖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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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226 │張聰明 │97年03月03日,10支│
│ │ │ │97年04月0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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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7 │許文祥 │97年03月03日,10支│
│ │ │ │97年04月0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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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417 │彭齊和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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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412 │高文村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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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480 │李俊清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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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275 │黃宗崑 │97年09月0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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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797 │藍柏奇 │97年07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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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5021 │洪國勛 │97年09月0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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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025 │戴福龍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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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009 │賴崑毓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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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307 │吳桶發 │97年04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 │ │ │97年07月27日,10支│
│ │ │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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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42 │廖文卿 │97年09月0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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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285 │李昆明 │97年04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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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961 │鍾堯凱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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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970 │蔡朝偉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 │ │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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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24 │呂盛棋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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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581 │謝建忠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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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543 │戴金和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 │ │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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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894 │甘進賢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 │ │ │97年11月1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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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189 │陳柏衛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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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491 │劉崑山 │97年01月02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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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197 │劉光雲 │97年11月12日,10支│
│ │ │ │96年12月21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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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139 │劉子勤 │96年12月03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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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773 │朱正華 │97年01月02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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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796 │羅正忠 │97年01月21日,10支│
├──┼───┼─────┼─────────┤
│43 │2087 │郭勳昌 │96年12月11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
│44 │2961 │鍾堯凱 │96年12月11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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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009 │賴崑毓 │96年12月11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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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663 │張延旦 │97年09月03日,10支│
├──┼───┼─────┼─────────┤
│47 │1540 │黃天寶 │97年09月11日,10支│
│ │ │ │97年11月12日,10支│
│ │ │ │96年12月11日,10支│
├──┼───┼─────┼─────────┤
│48 │1581 │謝建忠 │97年03月03日,10支│
│ │ │ │97年04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 │ │ │97年07月21日,10支│
├──┼───┼─────┼─────────┤
│49 │1543 │戴金和 │97年04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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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189 │陳柏衛 │97年07月21日,10支│
│ │ │ │97年01月02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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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647 │許明正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 │ │ │97年11月11日,10支│
│ │ │ │97年03月03日,10支│
│ │ │ │96年12月21日,10支│
├──┼───┼─────┼─────────┤
│52 │79 │周育正 │97年03月03日,10支│
│ │ │ │97年10月21日,10支│
│ │ │ │97年08月21日,10支│
├──┼───┼─────┼─────────┤
│53 │724 │丁維屏 │97年11月12日,10支│
│ │ │ │96年12月21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
│54 │501 │黃家偉 │97年11月1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 │ │ │97年07月21日,10支│
│ │ │ │97年05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0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 │ │ │97年03月03日,10支│
├──┼───┼─────┼─────────┤
│55 │99 │陳建志 │97年11月11日,10支│
│ │ │ │97年09月01日,10支│
│ │ │ │97年07月21日,10支│
├──┼───┼─────┼─────────┤
│56 │70 │楊和榮 │97年09月11日,10支│
│ │ │ │97年11月01日,10支│
│ │ │ │96年12月21日,10支│
│ │ │ │97年01月21日,10支│
│ │ │ │97年04月21日,10支│
│ │ │ │97年03月03日,10支│
│ │ │ │97年07月21日,10支│
│ │ │ │97年10月13日,10支│
├──┼───┼─────┼─────────┤
│ │ │ │合計:1150支 │
└──┴───┴─────┴─────────┘
附表二:
┌──┬───┬─────┬─────────┐
│編號│呼號 │受刑人 │被告侵占香菸日期與│
│ │ │ │數量 │
├──┼───┼─────┼─────────┤
│1 │1816 │黃偉杰 │97年09月16日,30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