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49號
TNHM,100,上訴,149,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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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柯佳榮 28歲.
選任辯護人  吳健安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142、10911、
114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柯佳榮綽號「瓜子」,其明知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轉 讓、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持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 SIM卡各1張),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 而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 27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王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文姜亦成、林義 明、張盛南等人。嗣經警循線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對柯佳榮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9年3月24日7時33分許,為警持搜索票 至柯佳榮位於臺南縣下營鄉紅毛厝38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扣 得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 1 張),再經柯佳榮於偵、審時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而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 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明示 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5頁反面參照),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 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另 其餘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被告柯佳榮確有於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予王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文姜亦成林義明張盛南等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柯佳榮於 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0 142號卷【下稱偵二卷】第74至75頁、原審卷第24 頁反面、 50頁反面至51頁、本院卷第43頁反面、60頁反面),核與證 人即買受毒品之王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文姜亦成林義明張盛南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其 等確有向柯佳榮購買安非他命等情大致相符(見99年度他字 第1802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8至20、33至35、48至50、81 至82、78至79、93至94頁、偵二卷第21至23、62至65、67至 68頁)。此外,復有原審98年度聲監字第499、554、620、6 21號通訊監察書、原審99年度聲監字第47、127 號通訊監察 書及被告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證人王大維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姜姿伃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顏育呈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證人胡家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鐘志賢所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吳嘉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證人姜亦成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林義 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張盛南所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 號等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暨證人王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文姜亦成、林 義明、張盛南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見警偵 字第099100075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24至28、42至46、54 至59、66至69、77至80、89至91、106至107、115、124至12 6、132至203、206至218頁、警偵字第0991000636 號【下稱 警二卷】第45至48頁),足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三、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 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 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 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 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又政府為杜絕 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 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政策,應為大眾所熟悉。再政 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 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 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況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



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 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 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 行情之認知、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 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 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而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 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 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 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 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業已供承:其每次販賣安非他命約可 獲利1、2百元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是倘被告無利可圖 ,其豈會無懼遭查緝致罹重典之風險,而大費周章地將毒品 分裝並交付他人,足見被告每次販賣安非他命時,當可獲取 量差或價差之利益。是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牟 利之意圖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轉讓、販賣。是被告就附 表編號1至27 所示販賣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販賣第二 級毒品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7 所示販賣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供承 不諱,有被告之偵訊及原審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見偵二卷第 74頁、原審卷第24頁反面、50頁反面至51頁),且因被告之 自白而免除冗長刑事訴訟詰問與調查程序之耗費,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27所 示各罪,均減輕其刑。
㈡至辯護人雖以被告於警詢時已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黃良山、胡 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崑芳等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云云。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 項關於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 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毒品下游者舉發其 上游供應者,以擴大查緝績效,達致從根源遏阻、禁絕之目 的;倘該上游供應人已經先遭查緝人員鎖定,縱然下游之人 供出線索,或所舉發者僅屬平行之共同正犯而非上、下游關 係者,即不合上揭立法趣旨,無該寬典適用餘地(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判決參照)。查原審依辯護人聲請向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函詢有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黃良山胡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昆芳等人,經該分局函覆略 以「有關犯罪嫌疑人黃良山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係本分局報 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清股指揮偵辦,並經該署向貴院 申請通訊監察獲准,本分局復於99年9 月27日查獲黃嫌到案 ;犯罪嫌疑人胡栓瑞孫淑華等人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係本分 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清股指揮偵辦,並經該署向 貴院申請通訊監察獲准,目前尚在偵辦中;另犯罪嫌疑人謝 福源、李昆芳部份因屬單一指證且與他單位碰線,故未偵辦 。有關犯罪嫌疑人柯佳榮所供述,係作為本分局偵辦案件之 證人,並未因柯嫌之供述而查獲上述嫌犯」等語,有該分局 99年10月28日南縣麻警偵字第0990014736號函1 份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32頁)。準此,被告於警詢時雖曾供出黃良山胡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昆芳等人,且黃良山現已遭 查獲到案。然依上開函覆內容可知,黃良山於被告供出之前 ,業已先遭查緝人員鎖定進而偵辦查獲,並非因被告之供述 而查獲,至其餘胡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昆芳等人或已 先遭查緝人員鎖定,或尚未偵辦,核均與上述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尚難予以減輕其刑。 ㈢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所涉販毒行為,每次金額僅1至3千餘元 ,且前後時間不長,對象僅9 人,犯行非重,與坊間中盤、 大盤者有別,且前僅有賭博前科,秉性非惡,縱量處法定最 低本刑仍嫌過重,爰請依法酌減之。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 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 者,始有適用。質言之,法院依該條為裁判上減輕其刑者, 應審酌是否符合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等條件,始為適當;又刑 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 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 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 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 自98年10月間起迄至99年3 月間為警查獲止,販賣安非他命 予他人牟利高達27次,對於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影響非 輕,且遍查全案卷證資料,亦無被告係因特殊原因或環境, 迫於無奈始為販賣安非他命犯行,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況被告上開販賣安非他命犯行,因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已可減至3年 6 月以上之有期徒刑,顯無宣告法定最低刑期後,仍有情輕 法重之情形,當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是辯護 人上開所辯,容有未洽,尚不足採。
六、原審以被告柯佳榮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爰審酌被 告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為圖私利,竟販賣安非他命予 他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態度尚稱良好,雖販賣 安非他命時間非短,次數亦高達27次,然其等販賣之數量非 鉅、總獲利亦僅4 萬餘元,與坊間大盤販賣毒品者,情節尚 有不同,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因認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9 年,毋寧過重,爰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 27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並說明扣案 之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 1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至27 所示第二級毒品之所得(合計 48,000元),雖未扣案,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項規定,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應以 其財產抵償之。至另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SIM卡各1張,則分係被告之妻子及父親所申辦使用,均非被 告所有之物;而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具(含 SIM卡1張),則非供被告聯絡附表編號1至27 所示販賣安非 他命所用之物;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吸食水煙斗、玻璃 球、塑膠球、鐵製尖頭刮匙及空包裝袋、玻璃球試管、塑膠 試管、打火機、棉花棒、峰牌空煙盒及薄荷棒空盒等物,雖 係被告所有之物,惟均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等情,業 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警二卷第33頁、偵二卷第73頁、原審卷 第49、50頁),核均與本案販賣安非他命毒品無涉,自均無 庸為沒收之諭知。核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 為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以被告於警詢時已供出其毒品來源 為黃良山胡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崑芳等人,原判決 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云云,指摘原 判決不當,依上說明,並無理由,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販賣之對象│販賣之時間及地點│販賣之數量及金額│罪名及所犯法條 │
├──┼─────┼────────┼────────┼─────────────┤
│ 1 │王大維 │98年10月31日10時│以每包新臺幣(下│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同)500元之價格 │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販賣第二級毒品│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安非他命2包,合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計金額1,000元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2 │王大維 │98年12月29日14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3 │王大維 │99年1月11 日17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4 │王大維 │99年1月15 日14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5 │王大維 │99年1 月23日16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2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合計金額1,000 元│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6 │王大維 │99年2月5日17時許│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品安非他命2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合計金額1,000 元│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7 │王大維 │99年2 月10日12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品安非他命2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合計金額1,000 元│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8 │王大維 │99年2月24日8時許│以每包1,000 元之│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毒品安非他命2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合計金額2,000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元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9 │王大維 │99年2月26日9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10 │王大維 │99年3月3日20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近之巷│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11 │王大維 │99年3月7日12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近之巷│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12 │姜姿伃 │98年10月31日17許│以每包2,5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3 │姜姿伃 │98年11月2日1時許│以每包2,5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自由街5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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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顏育呈 │98年11月2日2時許│以每包3,5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元│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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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顏育呈 │99年2月24日8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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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顏育呈 │99年3月1日22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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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胡家茆 │98年11月6日0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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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鐘志賢 │98年11月6日22時 │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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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吳嘉文 │98年11月7日0時許│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仁中街36巷2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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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姜亦成 │98年11月12日0時 │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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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姜亦成 │99年1 月22日15時│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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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林義明 │99年2月7日14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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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張盛南 │99年2月23日16時 │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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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張盛南 │99年2月28日22時 │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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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張盛南 │99年3月4日19時許│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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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張盛南 │99年3月6日19時許│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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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張盛南 │99年3月8日19時許│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十六甲65號之8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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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