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33號
TCHM,99,附民,233,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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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 65號
                   99年度附民字第 76號
                   99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廖金生
      黃寶麗
      許琬宜  民國8.
      許子恩  民國9.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鳳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被   告 陳達志
      陳添貴
      陳曾惠娟
      莊峻銘
      莊文良
      曾愛
            24號
      莊修豪
            24號
上列被告等人因被告莊峻銘莊修豪殺人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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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