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被上訴人即 張雯惠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張雯惠為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
加,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甲○○負擔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甲○○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及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確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甲○○九十九年度年終考績乙A等之意思表示無效。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回復甲○○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行理財專員之原職。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均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甲○○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 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下稱甲 ○○)於原審主張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對伊所為民國(下同)99年 度年終考績乙A等評定(下稱系爭乙A等評定)係性別歧視, 因伊提出申訴,合庫銀行受裁處罰鍰確定,合庫銀行出於報
復,於104年9月4日發布調職命令(下稱系爭調職命令)逕 將伊調職至合庫銀行光復分行任職,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 下稱性平法)第7條、第36條規定,且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 債之本旨而為不完全給付,依第26條、第29條規定,請求合 庫銀行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70萬元,嗣於本院 106年3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另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 請求合庫銀行為同一給付(見本院卷第67頁);又甲○○於 原審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給付遲延規 定,請求合庫銀行應回復甲○○原職務,嗣於本院106年3月 6日準備程序期日另主張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合庫銀行 為同一給付(見本院卷第67頁),並更正聲明為合庫銀行應 回復甲○○在合庫銀行六家分行理財專員之原職(見本院卷 第178頁背面);再甲○○於原審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性平 法第26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給付遲延規定,請求合庫 銀行應回復甲○○99年度年終考績為甲A等,並重新計算甲 ○○歷屆升等之分數。嗣甲○○於本院審理中追加及更正聲 明為確認合庫銀行評定甲○○99年度年終考績乙A等之意思 表示無效。合庫銀行應為評定甲○○該年度年終考績甲D等 之意思表示,並撤回請求重新計算甲○○歷屆升等分數之聲 明(見本院卷第107、150頁),核甲○○於本院審理中另依 民法第227條之1、第113條規定為請求,及請求更正回復原 職及為評定99年度年終考績甲D等之聲明部分,僅係更正及 補充法律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均應准許。至甲○○ 追加提起確認系爭乙A等評定無效之訴部分,係本於其於原 審主張合庫銀行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及系爭調職命令均係違 反性平法規定而屬無效之同一基礎事實,依首揭規定,亦應 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甲○○在原審起訴主張:伊原為合庫銀行竹北分行員工,該 分行以伊於99年間懷孕生產為由,對伊該年度年終考績評定 為乙A等,經伊以性別(懷孕)歧視申訴後,新竹縣政府對 合庫銀行竹北分行裁罰10萬元,該分行不服提起訴願、行政 訴訟,經原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下稱系爭 行政訴訟事件)駁回確定,足見合庫銀行對伊所為系爭乙A 等評定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應屬無效,依性平法第26條 、兩造間勞動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給付遲延規定, 合庫銀行應為伊該年度年終考績評定甲D等之意思表示,並 依性平法第26條、兩造間勞動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 給付遲延規定,賠償伊99年度考績獎金差額2萬2,600元。詎 合庫銀行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敗訴確定後,挾怨報復,無預
警於104年9月4日發布系爭調職命令將伊調離時任之六家分 行理財專員乙職,改至光復分行擔任櫃員,然六家分行未配 置足額理財專員,伊為唯一專任理財專員,合庫銀行逕將伊 遠調至光復分行擔任櫃員,再另行改派新進人員至六家分行 擔任理財專員,顯非合理,要係出於報復行為,違反性平等 法第36條規定,系爭調職命令亦屬無效,且合庫銀行違反兩 造間勞動契約債之本旨,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民法第113條 、第227條第1項準用給付遲延規定,合庫銀行應回復伊在六 家分行理財專員之原職。且因合庫銀行上開報復行為,造成 伊每日須通勤10公里遠赴光復分行工作,每月往返燃料費及 時間成本為5,155元,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 求合庫銀行賠償此部分損害。又合庫銀行對伊基於性別歧視 為系爭乙A等評定在先,復出於報復為系爭調職命令,侵害 伊勞工人格權,使伊精神感到痛苦,依性平法第26條、第29 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應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70萬元等 語,並聲明:㈠合庫銀行應給付甲○○72萬2,600元,及自 10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合庫銀行應自104年9月11日起至回復甲○○原職務為止,按 月給付甲○○5,155元。㈢合庫銀行應回復甲○○在六家分 行理財專員之原職。㈣合庫銀行應為評定甲○○99年度年終 考績為甲D等之意思表示。㈤合庫銀行應返還甲○○因訴訟 、調解而動用個人特別休假8天。嗣於本院審理中,甲○○ 以合庫銀行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違反性平法第7條禁止規定而 無效,追加請求確認合庫銀行對甲○○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 之意思表示無效。
二、合庫銀行則以:依據伊之竹北分行對甲○○於99年間平時考 核紀錄表之記載,甲○○平日工作表現為「工作細膩度仍應 加強」、「惟做事不夠細心」等語,而平時考核紀錄表為年 終考核依據,顯見甲○○主管將其年終考核評定為乙A等, 實係綜合其工作表現而定,與其是否懷孕無關。伊對甲○○ 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為事實行為,且甲○○已另行訴請作成 甲D等評定,非不能提起他訴訟,則甲○○提起確認之訴, 欠缺確認利益。又績效考核係雇主基於工作規則所定考核規 定之裁量權,非民事法院所得介入,況甲○○就此部分請求 已罹於5年時效。再者,甲○○以系爭乙A等評定涉有性別歧 視,請求慰撫金及考績獎金差額,均已罹於2年時效期間, 伊得拒絕給付。另伊係基於內部人力配置之商業經營判斷, 因光復分行櫃員出缺而有調動行員之必要,伊考量甲○○曾 任職於該分行相同職務,對業務內容熟稔,其體能及技術亦 足以勝任,故而於104年9月4日以系爭調職命令將甲○○調
派至該分行,甲○○於調動後之薪資、勞動條件並未受有不 利益變更,通勤時間亦屬合理,難謂伊違反內政部74年9月5 日函釋所載「調動五原則」,伊所為系爭調職命令亦非出於 報復,伊未有不完全給付可言。又伊於兩造僱傭關係中所負 之義務係給付工資,無受領甲○○提供勞務或提供甲○○工 作場所之義務,自無成立不完全給付之可能。況且,系爭調 職命令發布後,甲○○即至調動後單位任職迄今,足認甲○ ○已默示同意系爭調職命令,縱非同意,甲○○自104年9月 11日起迄今於六家分行曠職,伊已於106年3月6日準備程序 期日向甲○○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甲○○喪失伊員 工身分,自不得再行請求調職。又甲○○縱因調職而增加通 勤時間,亦無可能造成精神痛苦,系爭調職命令亦無可能貶 抑甲○○人格法益,其請求慰撫金並非有據等語,資為抗辯 。
三、原審為甲○○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決合庫銀行 應回復甲○○原職務。合庫銀行應自104年9月11日起至甲○ ○回復原職務之日止,按月給付甲○○315元,駁回甲○○ 其餘之訴。合作金庫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合庫銀行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甲○○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甲 ○○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2、3項之訴部分廢棄。㈡ 合作金庫應再給付甲○○52萬2,600元,及自105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合庫銀行應為 考評甲○○99年度年終考績甲D等之意思表示。合庫銀行對 於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甲○○就其餘敗訴 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非本件審究範圍,茲不贅述)。又 甲○○於本院審理中為訴之追加,其追加聲明:確認合庫銀 行對甲○○系爭乙A等評定之意思表示無效。
四、查甲○○原為合庫銀行竹北分行之員工,甲○○於100年6月 14日以該分行99年度年終考績評定5位乙等員工中,含甲○ ○在內共4人為孕婦,該分行有性別(懷孕)歧視為由,向 新竹縣政府申訴,經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100年7月 21日評議結果認性別(懷孕)歧視不成立。甲○○不服提起 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下稱勞動部) 性別平等工作會(下稱性平會)以101年3月5日勞動3字第10 10130430號審定書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查 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嗣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101 年9月6日評議結果仍認性別(懷孕)歧視不成立。甲○○不 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以102年4月8日勞訴字第1020001661
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查明後 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102年7 月10日評議結果認合庫銀行竹北分行違反性平法第7條,成 立,並依性平法第38條之1規定,以102年8月16日府勞資字 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合庫銀行竹北分行罰鍰10萬元。 合庫銀行竹北分行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以103年3月10日 勞動法3字第1020028139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合庫銀行 竹北分行向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法院於104年7月5日 以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判決駁回合庫銀行竹北分行之訴確定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且經本院調閱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卷宗核 閱屬實,並有卷附之上開行政訴訟判決(見原審卷第11至18 頁)可憑,堪信為真正。
五、甲○○主張合庫銀行基於性別歧視,對伊為系爭乙A等評定 ,復因伊提出性別歧視申訴成立,合庫銀行遭裁處罰鍰確定 ,合庫銀行乃以系爭調職命令對伊為報復,系爭乙A等評定 及系爭調職命令均屬無效,合庫銀行應對伊99年度年終考績 為甲D等評定,回復伊在六家分行之原職,並賠償伊所受損 害等語,合庫銀行則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合庫銀行對甲○○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之意思表示為無效: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頁 、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 指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 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 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 旨參照)。甲○○主張合庫銀行對伊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 ,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應屬無效,為合庫銀行所否認 ,而甲○○之年終考績評定等第,除直接影響甲○○當年 度考績獎金之領取外,亦可能影響甲○○日後晉升職等之 資格,有合庫銀行現職人員升等考核要點(見本院卷第 115至121頁)可參,是合庫銀行對甲○○所為系爭乙A等 評定是否無效,乃為前開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又甲○○ 無以就將來基於系爭乙A等評定所生法律關係有效與否, 提起他訴訟以代之(甲○○亦不得請求合庫銀行就其99年 度年終考績為甲D等之意思表示,理由詳後述),則合庫 銀行對甲○○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是否無效既屬不明確, 必須藉確認判決除去此不安之狀態,甲○○提起本件確認 訴訟,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庫銀行固辯以
甲○○得依合庫銀行員工考核要點(見原審卷第183至187 頁)第15條後段規定提出申復云云,惟此救濟程序尚非民 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所指之「他訴訟」,不應排除 甲○○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確認之訴之權利,是合庫銀行 所辯甲○○此部分請求無確認利益云云,尚無可取。 ⒉按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 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 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 事工作之特定性因素,負舉證責任。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 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 或處分。性平法第7條、第31條、第3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法第7條至第11條、第31條及第35條所稱差別待遇,指 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 接不利之對待。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亦定有明文。蓋因 雇主之於勞工常居較為優勢之地位,雇主究否因性別因素 而對受僱者在考績等之處置上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受僱者往往舉證不易,故法律明定課予具有優勢地位且掌 握資訊之雇主舉證責任,即受僱者僅需釋明其因性別而遭 受不利待遇之情事,舉證責任即轉換至雇主。甲○○主張 其原任職合庫銀行竹北分行,於99年10月28日至同年12月 27日請產假,致合庫銀行對伊為系爭乙A等評定,且該年 度竹北分行年終考績為乙等之員工,5人中有4人為孕婦, 該分行於該年度共有4位女性懷孕請娩假,無一例外年終 考績皆評定為乙等乙節,為合庫銀行所不爭,惟辯以:伊 係依甲○○年度表現給予考評,未考慮懷孕因素云云,經 查,本院依上開合庫銀行不爭執之事實,得信甲○○主張 其因懷孕生產而受合庫銀行為系爭乙A等評定之不利待遇 乙節為真實,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合庫銀行應就其對甲 ○○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非基於性別因素所為之差別待 遇乙情,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甲○○於100年6月14日以合庫銀行竹北分行99年度年終 考績評定5位乙等員工中,含甲○○在內共4人為孕婦, 受性別(懷孕)歧視為由,向新竹縣政府申訴,經新竹 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100年7月21日評議結果認性別 (懷孕)歧視不成立。甲○○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 性平會以101年3月5日勞動3字第1010130430號審定書撤 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查明後另為適法之 處分。經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101年9月6日評 議結果仍認性別(懷孕)歧視不成立。甲○○不服提起
訴願,經勞動部以102年4月8日勞訴字第1020001661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查明 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 102年7月10日評議審定認合庫銀行竹北分行違反性平法 第7條,成立,並依性平法第38條之1規定,以102年8月 16日府勞資字第1020117134號裁處書裁處合庫銀行竹北 分行罰鍰10萬元。合庫銀行竹北分行不服提起訴願,經 勞動部以103年3月10日勞動法3字第1020028139號訴願 決定書駁回訴願,合庫銀行竹北分行再提起行政訴訟, 經原法院於104年7月5日以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判決駁回 合庫銀行竹北分行之訴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合庫 銀行復未指出勞動部性平會上開認定、決議有何違反法 律或程序規定之瑕疵,依性平法第35條規定,本院就勞 動部性平會認定合庫銀行竹北分行對甲○○所為系爭乙 A等評定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性別(懷孕)歧視乙節, 自應加以審酌採認。
⑵次查,觀之甲○○之9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平時考核成 績紀錄表(見系爭行政訴訟卷㈠第151頁),可知其平 時考核紀錄等級係介於A至E5等級中之B、C等第,主管 李伯尹給予「為人直爽,所付予之工作不推諉,但工作 細膩度乃應加強」之考評建議;合庫銀行於99年 5月變 更平時考核成績紀錄表形式,改以勾選方式考評,不再 考核等第,依甲○○於99年5月1日至8月31日之平時考 核紀錄表(見系爭行政訴訟卷㈠第150頁),主管給予 「任職竹北分行時間久,認識客戶多,工作積極迅速, 惟做事不夠細心」之考評建議,足見甲○○於99年度之 平時考核經主管兼為褒、貶評價,並非一律為負評,又 經比對任職同分行之其他員工99年度平時考核紀錄表, 經主管註記有負面評語者,尚包括訴外人陳俊吉、許月 女及李淑惠等人(見系爭行政訴訟卷㈠第99至100、113 、131至133頁)在內,且陳俊吉在99年度之前,其年終 考績已連6年遭合庫銀行評定為乙等,惟其99年度年終 考績最終評定為甲等,其餘3名女性即甲○○、許月女 及李淑惠則均評列為乙等,已難謂無性別歧視之疑慮。 又稽之合庫銀行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中提出之竹北分行 99年度全行考核資料(見系爭行政訴訟卷㈠第192頁) ,訴外人李淑惠與陳俊吉之當年度考績排序,李淑惠於 初核階段,排名在陳俊吉之前2名,且原任合庫銀行竹 北分行襄理即證人曾燕明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中證述: 李淑惠工作認真、工作時間較長亦不抱怨,應評分在前
等語(見系爭行政訴訟卷㈡第18頁反面),然經合庫銀 行上級主管經理微調後,李淑惠考績排序反倒落後陳俊 吉4個名次,且證人曾燕明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時 自承:伊於評核員工之考績時,是否請產假會有一點影 響等語(見系爭行政訴訟卷㈡第18頁);時任合庫銀行 竹北分行襄理即證人李伯尹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亦證述 :許月女工作態度不是很積極,可能因為她當時已經有 一個孩子,後來又生了一個孩子等語(見系爭行政訴訟 卷㈡第20頁),足見合庫銀行竹北分行主管於評核所屬 員工考績時,主觀上非無考量員工之懷孕娩假、育兒等 因素。參以證人溫沐棠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證述:各分 行員工甲等基準百分比是70%,若該分行績效與他分行 相比績效是前10名,有增加甲等的百分比,末10名的話 ,就會減少甲等百分比等語(見系爭行政訴訟卷㈠第 230頁),然參酌合庫銀行竹北分行對其所屬職員所作 之99年度年終考核,其中遭評等為考績乙等之5名職員 中,即有4位為懷孕之女性,而該4位女性恰為竹北分行 99年度懷孕女性員工之全部;再據合庫銀行提出之「總 行考核女性員工請分娩假及流產假資料」所進行之統計 ,發現有高達63.87%比例之請分娩假及流產假女性員工 遭評定為乙等,遠高於證人溫沐棠證述各分行員工甲等 基準百分比為70%(即非甲等僅30%),實難謂合庫銀行 對甲○○所為系爭乙A等考評,與懷孕歧視無關。 ⑶承上,甲○○既已釋明合庫銀行對其所為系爭乙A等評 定,係因其懷孕生產所為不利之對待,且合庫銀行就其 所為差別待遇非基於性別因素乙節,不能舉證證明,則 甲○○主張合庫銀行對其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違反性平 法第7條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係屬無效,難 謂無據,是甲○○請求確認合庫銀行對其所為系爭乙A 等評定之意思表示無效,自應准許。
㈡甲○○不得請求命合庫銀行就其99年度年終考績為評定甲A 等之意思表示:
查合庫銀行對於所屬員工之工作績效考核,係依照合庫銀行 員工考核要點(見原審卷第183至187頁)為之,為甲○○所 不爭執,而所謂績效考核,係指雇主對其員工在過去某一段 時間內之工作表現或完成某一任務後,所做的貢獻度之評核 ,並對其所具有之潛在發展能力做一判斷,以瞭解其將來在 執行業務之適應性及前瞻性,核屬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開發 管理之一環。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可供雇主作為獎懲、人 力異動、薪資調整、教育訓練及業務改善等之依據,亦可作
為激勵勞工工作情緒,進而提高組織士氣,推動組織發展及 發揮企業之精神。則雇主對於受僱勞工所為之績效考核,係 屬於人事管理範疇,除法律(例如性平法)明文外,勞工本 應遵循企業內申訴制度方為正當,民事法院尚無從介入審查 其績效考核之妥當性。準此,合庫銀行對甲○○所為系爭乙 A等評定雖係違反性平法第7條之禁止規定而無效,然本院實 無從逕行取代合庫銀行評定甲○○99年度年終考績等第,應 由合庫銀行本於上開員工考核要點第2條規定,依甲○○該 年度服務貢獻,重新為客觀公平之考核,是甲○○主張合庫 銀行應對其99年度年終考績為甲D等評定之意思表示,顯然 無據,難以准許。
㈢合庫銀行應回復甲○○在六家分行理財專員之原職: ⒈按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 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平法第36條定有明 文。查甲○○於100年6月14日以合庫銀行對其所為系爭乙 A等評定係懷孕歧視為由,向新竹縣政府申訴成立,合庫 銀行於104年 7月5日遭裁處罰鍰確定等情,已如前述,而 合庫銀行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後未幾,即於104 年9月4日以系爭調職命令將甲○○由任職之六家分行(與 甲○○住處相距230公尺)遠調至光復分行(與甲○○住 處相距約10公里)任職等情,有合庫銀行104年9月4日合 金總人字第1048202828號函附之員工任免通知書(見原審 卷第98至119頁)及Google地圖(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 可按。又合庫銀行發布系爭調動命令時,甲○○係六家分 行唯一擔任理財專員,合庫銀行將甲○○調職至光復分行 擔任櫃員工作,另由竹塹分行調另1名理財專員至六家分 行,且斯時六家分行另有櫃員張政翰、蕭珮玉、曾云屏前 亦曾任職光復分行擔任櫃員工作,此3人任職六家分行時 間比甲○○為久乙節,為合庫銀行所不爭(見本院卷第61 頁),本院審酌合庫銀行於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受敗訴判決 確定後不到2個月,未經甲○○申請逕將甲○○由六家分 行遠調至離住家較遠之光復分行擔任櫃員工作,而另由竹 塹分行調入另名理財專員遞補甲○○原擔任理財專員工作 ,且斯時六家分行行員中與甲○○同樣曾任職光復分行櫃 員者,另有張政翰、蕭珮玉、曾云屏3人,合庫銀行對甲 ○○該次調職顯然非出於企業經營所需之考量,且合庫銀 行就該調職之必要性復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說明,是甲○○ 主張合庫銀行係因伊提出上開懷孕歧視之申訴成立,使合 庫銀行受裁處罰鍰確定,故而對伊為報復性之系爭調職命 令,堪予採信。
⒉合庫銀行雖辯以:伊對甲○○所為調職符合勞動部函釋之 調動五原則,並非違法云云。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 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金融控股 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 理政策與指導準則,並擬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 行準則;次按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 定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總務、資訊、人事管理 (銀行業應含輪調及休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定有明文。而 合作金庫就關於人事管理部分制定人事管理規則、工作規 則,其中人事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見原審卷第123頁背 面):為加強內部牽制及靈活運用人力並增進員工工作歷 練,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單位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輪調,其 要點另訂之;工作規則第23條規定(見原審卷第63頁): 本行因業務需要,得在不違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調動 勞工5原則下,調動其單位或調整其工作。員工輪調施行 要點第 2條規定(見原審卷第43頁):凡總行、營業單位 (含區域中心)主管以下員工,均應實施定期輪調。另參 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文明白揭示:「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 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 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 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㈡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㈢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 不利之變更;㈣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 術所可勝任;㈤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 助」,合作金庫屬銀行業,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合庫銀 行對於甲○○所為調動,自應符合內政部前開函令及其內 部相關人事規定。查系爭調職命令違反性平法第36條規定 ,客觀上即堪認係不利於甲○○之處分。又合庫銀行以系 爭調職命令將甲○○逕由六家分行理財專員乙職調動至光 復分行擔任櫃員工作,對甲○○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固未 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櫃員工作係甲○○前曾擔任熟悉之 工作,非其體能及技術所不能勝任,調動後光復分行所在 地點與六家分行相距約10公里,甲○○自承機車車程時間 約30分鐘,亦難謂調動後工作地點過遠,然合庫銀行於甲 ○○提出上開懷孕歧視申訴成立,使合庫銀行受裁處罰鍰 確定未久,即對甲○○為系爭調職命令,又合庫銀行系爭 調職命令刻意將甲○○調職至離家較遠之光復分行改任櫃
員工作,另由他分行調入員工接替甲○○所遺之理財專員 工作,而斯時六家分行另有張政翰、蕭珮玉、曾云屏3人 曾在光復分行任櫃員工作,較諸甲○○更符合合庫銀行員 工輪調要點所定之調動資格,且上開3名員工在六家分行 原即擔任櫃員工作,調任光復分行擔任出缺之櫃員職務, 似更無適應問題,已如前述,難謂合庫銀行對甲○○所為 系爭調職命令係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參諸合庫銀行始 終就此節不能舉證證明,是合庫銀行所辯伊對甲○○所為 系爭調職命令符合內部人事規定及內政部上開函文內容云 云,自無足取。至合庫銀行復辯以:甲○○於系爭調職命 令發布後,即於光復分行從事櫃員工作迄今,足認甲○○ 已默示同意系爭調職命令云云。然合庫銀行於104年9月4 日發布系爭調職命令後,甲○○於同年9月10日即聲請勞 資爭議調解,並於同年10月27日、同年11月17日調解程序 中一再請求合庫銀行將其調回六家分行擔任理財專員工作 ,有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原審卷第20至22頁)可 佐,並於105年2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第5頁) ,堪認甲○○對於合庫銀行所為系爭調職命令業已明確為 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無默示同意系爭調職命令。況甲○○ 為居於弱勢地位之勞工,於系爭調職命令未經法院判決確 認違法前,倘逕行拒絕至調職後工作地點任職,即有因曠 職而受解僱之風險,實難以期待甲○○於系爭調職命令效 力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前,拒絕至調職後工作地點任職, 況甲○○至調職後工作地點提供勞務合於合庫銀行利益, 則合庫銀行僅以甲○○於系爭調職命令發布後至調職後工 作地點任職乙節,即謂甲○○默示同意系爭調職命令云云 ,實無可取。
⒊次按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 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13 定有明文。查合庫銀行係因甲○○提出上開懷孕歧視之申 訴成立,使合庫銀行受裁罰處分確定,故而對甲○○為報 復性之系爭調職命令,自已違反性平法第36條禁止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系爭調職命令應屬無效,是甲○○依 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合庫銀行回復原狀即回復甲○○ 在合庫銀行六家分行之理財專員職務,應屬有據。合庫銀 行固辯以: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僅負有對於甲○○之勞 務提供給與工資,並無受領勞務給付之義務,張雯不得請 求回復至六家分行擔任理財專員職務云云。然甲○○原即 任職合庫銀行六家分行擔任理財專員職務,且合庫銀行所 為系爭調職命令違反性平法第36條禁止規定而無效,則甲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合庫銀行回復原狀即回復 甲○○在合庫銀行六家分行理財專員之原職,並非請求合 庫銀行受領其在六家分行提供之勞務給付,合庫銀行所辯 甲○○不得請求回復至六家分行擔任理財專員之原職云云 ,尚有誤會。至合庫銀行復抗辯:系爭調職命令倘為無效 ,甲○○應繼續至六家分行任職,詎甲○○自104年9月11 日起即於六家分行曠職至今,伊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 1項第6款規定,於106年3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向甲○○為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已終止,伊 已無庸回復甲○○之原職云云。查合庫銀行對甲○○所為 系爭調職命令違反性平法第36條規定,固屬無效,惟甲○ ○於提起本件訴訟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一再請求合庫銀 行維持其在六家分行擔任理財專員乙職,合庫銀行始終否 認系爭調職命令為不法,並拒絕甲○○回復在六家分行理 財專員之原職,甲○○不得已,於系爭調職命令發布後暫 依令至調動後工作地點提供勞務,且經合庫銀行同意受領 ,甲○○並無何曠職之情事可言,合庫銀行逕以不法之系 爭調職命令將甲○○調職至光復分行任職在先,復同意受 領甲○○至調動後之工作地點提供勞務,嗣又以甲○○未 至原任職之六家分行提供勞務,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顯然有違誠信,其 所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自非合法,不生勞動契約終止效力, 是合庫銀行所辯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已終止而無庸回復甲○ ○在六家分行理財專員之原職云云,殊無可採。 ⒋又甲○○表明其主張回復原職之數項請求權基礎為訴訟標 的選擇合併,本院既認甲○○依民法第113條請求為有理 由,其就回復原職之其餘請求權即毋庸再予論斷,併此敘 明。
㈣甲○○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
⒈交通費: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 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 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此遲延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合庫銀行 自104年9月4日以系爭調職命令將甲○○由六家分行調至 光復分行任職,已如前述,且合庫銀行所為系爭調職命令 違反性平法第36條禁止規定而無效,合庫銀行復拒絕回復 原職,顯不履行僱用人應照顧受僱人之附隨義務,自屬不 完全給付,則甲○○依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合庫銀
行賠償損害,自屬有據。又甲○○主張其調職至光復分行 後,每日騎機車上下班往返,受有每月燃料費315元之損 失,為合庫銀行所不爭,此乃甲○○因合庫銀行不完全給 付而增加之支出,則甲○○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 求合庫銀行應自104年9月11日起至回復其在六家分行理財 專員之原職務為止,按月給付315元,即屬可採。 ⒉99年度考績獎金差額:
查合庫銀行對甲○○所為系爭乙A等評定雖係違反性平法 第7條禁止規定而無效,然關於甲○○99年度年終考績應 由合庫銀行本於員工考核要點第2條規定,依甲○○該年 度服務貢獻,重新為客觀公平之考核,本院無從介入逕行 取代合庫銀行對甲○○為績效考核,是甲○○主張伊於99 年度年終績效應為甲D等,受有考績甲D等與乙A等間之考 績獎金差額2萬2,600元乙節,即屬不能證明,則其依勞動 契約、性平法第26條及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合庫銀 行給付99年度年終考績甲D等與乙A等間之考績獎金差額 2萬2,600元本息,自難准許。
⒊慰撫金(系爭乙A等評定部分):
按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7條至第11條或第21條之情事,受 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上開情形,受僱者或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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