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314號
TNDM,89,訴,1314,200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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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
  被   告 天○○
        寅○○
        玄○○
        A○○
        己○○
        辰○○
        卯○○
        B○○
        宙○○
        黃○
        Q○○
        丙○○
        癸○○
        I○○
        J○○
        K○○
        乙○○
        M○○
        壬○○
        N○○
        子○○
        庚○○
        戌○○
        P○○
        甲○○
        H○○
        辛○○
        虞綉晴
        戊○○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亥○○ 男 四
            身分證
            住雲林
        酉○○ 男 二
            身分證
            住高雄
  右 一 人 申○○ 男 七
  輔 佐 人     身分證
            住高雄
  被   告 地○○ 男四十
            身分證
            住台南
        未○○ 男 三
            身分證
            住台南
            居台南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八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五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九二七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0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三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天○○寅○○A○○己○○辰○○卯○○宙○○黃○Q○○I○○J○○K○○乙○○宋憲政戌○○虞綉晴未○○辛○○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B○○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玄○○丙○○M○○子○○P○○甲○○地○○H○○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丁○○、玄○○地○○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戊○○N○○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B○○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 二年訴字第一六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執行完畢; 癸○○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 五年度易字第一0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甫 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完畢;戊○○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甫於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執行完畢;被告N○ ○於八十三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 ,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八十四 年十一月九日執行完畢。
二、酉○○因罹患「精神分裂症」,對於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判斷能力及自由決定意 思之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退減,為精神耗弱之人。



三、E○○、F○○(均經本院通緝中)、O○○、丑○○、R○○、宇○○(均由 本院另行審理中)、不詳姓名綽號「阿國」、「阿正」之成年男子等人於民國八 十八年中,在報紙刊登代辦萬泰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萬泰銀行)及其他銀行之小 額信用貸款廣告,並由O○○掛名對外聲稱擔任董事長,實際負責人為E○○, R○○擔任E○○之司機,宇○○負責將辦理信用貸款客戶所填寫之申辦證件交 萬泰商業銀行林森分行行員D○○(另由本院審理中),F○○、綽號「阿國」 、「阿正」負責接聽銀行來電之徵信工作,E○○則負責偽造不實之員工職務證 明書、各類薪資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等資料。詎丁○○、天○○寅○○、A ○○、己○○辰○○卯○○B○○宙○○黃○Q○○癸○○、I ○○、J○○K○○乙○○庚○○戌○○虞綉晴酉○○未○○玄○○丙○○M○○壬○○N○○H○○子○○P○○甲○○辛○○戊○○亥○○地○○等人明知渠等並未在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任職 ,竟與E○○、F○○、O○○、丑○○、R○○、宇○○、不詳姓名綽號「阿 國」、「阿正」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依照 E○○或丑○○、O○○、宇○○等人之指示,在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 請書上填載渠等於附表所示之公司任職、職稱、薪水等不實資料,致萬泰銀行陷 於錯誤,誤以為貸款申辦人均有資力,而據以核發新台幣(以下同)計三百六十 一萬元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核貸明細詳如附表),E○○等人於收取萬泰銀行 核發用以領取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之薪人類救急現金卡後,即提領貸款款項,並未 交付前開貸款申辦人,並代貸款申辦人繳納部分貸款利息,且向貸款申辦人佯稱 萬泰銀行並未核貸。嗣經P○○接獲萬泰銀行之催繳利息通知書後,始知上情, 而報警處理。
四、另E○○、F○○、O○○、丑○○、宇○○及綽號「阿國」、「阿正」,因見 萬泰銀行核貸,需檢附上一年度公司行號發給之薪資扣繳憑單等資力證明始易於 核准申請,E○○等人即招徠丁○○、H○○玄○○丙○○M○○、N○ ○、子○○P○○甲○○戊○○地○○壬○○等人提供身分證影本予 E○○等人,丁○○、H○○玄○○丙○○M○○N○○子○○、P ○○、甲○○戊○○地○○等人即分別與E○○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犯意 之聯絡,另壬○○則與E○○等人則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E○ ○等人制作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後(丁○ ○、玄○○地○○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部分,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 司印章、印文、公司代表人之印章、印文各一枚),壬○○部分,則由E○○等 人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印章、公司代表人印章、公司印文及公司代表人印文各 一枚後制作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頂順紙器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之員工出勤記錄」各一紙,連同渠等所填載內容不實之萬泰銀行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申請書,交由宇○○轉交萬泰銀行行員D○○(另由本院審理中)向萬 泰銀行申請小額信用貸款,致萬泰銀行以為上開提出薪資扣繳憑單之申請人確有 資力,而准予核貸,足以生損害於扣繳憑單上所列之公司行號及萬泰銀行審酌核 貸之正確性。
五、案經P○○告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宙○○癸○○未○○酉○○等五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有本院傳票回證五紙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說明如前。貳、被告天○○寅○○A○○己○○辰○○卯○○B○○宙○○、黃 ○、Q○○癸○○I○○J○○K○○乙○○庚○○戌○○、虞 綉晴、酉○○未○○玄○○丙○○M○○壬○○N○○子○○P○○甲○○辛○○戊○○亥○○地○○H○○詐欺部分:訊據被 告丁○○、天○○寅○○A○○己○○辰○○卯○○B○○、宙○ ○、黃○Q○○癸○○I○○J○○K○○乙○○庚○○、戌○ ○、酉○○虞綉晴未○○玄○○丙○○M○○壬○○N○○、子 ○○、P○○甲○○辛○○戊○○亥○○地○○H○○等人(以下 簡稱丁○○等三十四人)固坦承並未在附表所示之公司任職,仍於萬泰銀行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載於上開公司任職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 行,被告丁○○於本院調查時辯稱:係E○○即綽號「阿龍」之人要伊填寫在頂 順紙器公司工作云云;被告天○○辯稱:伊當時是作粗工,「阿龍」他們要伊寫 在雨生公司工作云云;被告寅○○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沒有工作,伊有在申請書 上簽名,並填載在頂順印刷廠工作,是阿德幫伊辦的云云;被告玄○○辯稱:申 請貸款時伊沒有工作,申請書是伊寫的,是O○○叫伊填寫在鑫明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鑫明公司)工作云云;被告A○○辯稱:申請貸款時伊在作臨時工, 是「阿龍」要伊填寫在莉嘉自粘商標公司(以下簡稱莉嘉公司)上班云云;被告 己○○則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沒有工作,O○○要伊填載在鑫明公司任職云云; 被告辰○○辯稱:申請貸款時伊在餐廳作雜工,一個月薪水一萬多元,是宇○○ 要伊填載在莉嘉公司上班云云;被告卯○○辯稱:申請貸款時伊在當臨時工,「 阿龍」他們要伊填寫在莉嘉公司上班云云;被告B○○辯稱:伊是要去應徵工作 ,不知係要申請貸款,填寫申請書時伊擔任保母云云;被告宙○○於本院調查時 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沒有在莉嘉公司上班,係「阿龍」叫伊填寫云云;被告黃○ 辯稱:申請貸款時伊並未任職耕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耕欣公司),係「阿 龍」他們要伊如此填寫云云;被告Q○○辯稱:申請貸款時伊並未在帥領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帥領公司)任職,係「阿龍」要伊如此填寫云云;被告丙○○ 辯稱:申請貸款時伊在作成衣代工,係「阿龍」要伊填寫在帥領公司上班云云; 被告癸○○於本院調查時辯稱:申請貸款時伊並未在帥領公司任職,係「阿龍」 要伊填寫云云;被告I○○則辯稱:申請貸款時伊係擺設路邊攤,係「阿龍」要 伊填寫在莉嘉公司上班云云;被告J○○辯稱:申請貸款時伊任職餐廳擔任服務 生,只有小費收入,係「阿龍」要伊填寫在帥領公司上班云云;被告K○○則辯 稱:申請貸款時伊係送貨員,並未在風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盛公司)上 班,係「阿龍」要伊如此填寫云云;被告乙○○則辯以:申請貸款時伊擔任計程 車司機,「阿龍」要伊填寫在金冠吉公司上班云云;被告M○○辯稱:申請貸款



時伊在遊藝場工作,並未在帥領公司上班,係「阿龍」要伊如此填寫云云;被告 壬○○辯稱:申請貸款時伊在遊藝場工作,係「阿龍」要伊填寫在頂順公司上班 云云;被告N○○辯稱:申請貸款時伊係臨時工,並未在登豪食品公司(以下簡 稱登豪公司)上班,係「阿龍」要伊如此填寫云云;被告子○○辯稱:申請貸款 時伊沒有工作,係「阿龍」要伊填寫在耕欣公司工作云云;被告庚○○辯稱:申 請貸款時伊係廚師,係「阿龍」要伊填寫在鑫明公司上班云云;被告戌○○則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擔任臨時工,係「阿龍」要伊填寫在鑫明公司上班云云;被告 P○○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沒有工作,係「阿龍」要伊填寫在帥領公司上班云云 ;被告甲○○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沒有工作,係「阿龍」要伊填載在宇富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宇富公司)上班云云;被告H○○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擔任臨時工 ,是「阿龍」要伊填寫在莉嘉公司上班云云;被告辛○○則辯稱:申請貸款時伊 沒有工作,係「阿龍」要伊填寫在宇富公司工作云云;被告虞綉晴辯稱:申請貸 款時伊從事指油壓之工作,並未在耕欣公司上班,係「阿龍」要伊如此填寫云云 ;被告戊○○則辯稱:申請貸款時伊從事遊戲場擺放機台之工作,並未在頂順公 司上班,係「阿龍」要伊如此填寫云云;被告亥○○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擔任臨 時工,係「阿龍」要伊填寫在金冠吉公司任職云云;被告地○○則辯稱:申請貸 款時伊沒有工作,係「阿龍」要伊填寫在莉嘉公司上班云云;被告酉○○辯稱: 申請貸款時伊在精神病院接受診治,係「阿龍」要伊在申請書上簽名云云;被告 未○○則辯稱:申請貸款時伊擔任計程車司機,係「阿龍」要伊填寫在登豪公司 上班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等三十四人於本院調查、審理中自 承甚明,復有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丁○○等三 十四人佯稱渠等於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任職,致萬泰銀行信以為真,而貸予款項 ,此顯為詐術,且按一般銀行審核是否核發信用貸款,無非係以申請人本身之職 業及信用狀況是否均屬良好,為影響其決定核貸之重要因素,被告丁○○等三十 四人隱瞞渠等無工作,或擔任臨時工,或無固定性工作之事實,竟虛偽記載不實 之公司行號,向萬泰銀行申請三十萬元之信用貸款,況以渠等被告倘非無收入即 無固定收入,豈有能力負擔貸款之利息,被告丁○○等三十四人有以此詐術影響 萬泰銀行核貸之不法意圖至明,是被告丁○○等三十四人辯稱並無詐欺犯行云云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當無可採。被告丁○○等三十四人之詐欺犯行明確,堪以 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被告丁○○、玄○○丙○○M○○壬○○N○○子○○P○○、甲 ○○、戊○○地○○H○○偽造文書部分: 訊據被告丁○○、玄○○丙○○M○○壬○○N○○子○○P○○甲○○戊○○地○○H○○(以下簡稱丁○○等十二人)均矢口否認有 何偽造文書之犯行,均辯稱:「阿龍」僅令渠等提供身分證影本並填寫申請書云 云。則本件首應查明者,係被告丁○○等十二人,是否明知被告E○○等人偽造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頂順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員 工出勤記錄等內容不實之資料,而與被告E○○等人有犯意之聯絡?經查:被告 丁○○於本院九十年二月五日訊問時自承:「我填寫的目的是辦信用卡,不知是 哪家銀行,G○○說辦信用卡要公司證明,對方有辦法可幫我辦」等語(詳本院



九十年二月五日訊問筆錄),被告玄○○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他(即指阿龍) 要我拿身分證,並且拿資料讓我填寫,我當時覺得不妥,就跟他說我不要辦」、 「(問:阿龍有無說幫你補充些資料?)有」等語(詳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 日審判筆錄),另被告丙○○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我沒有薪資證明可以申請信 用卡,他們說可以幫我辦扣繳憑單」等語(詳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訊問 筆錄),被告M○○則於本院調查、審理時稱:「阿龍說可以用他朋友的公司」 、「阿龍說借他朋友的公司幫我們辦信用卡」、「(問:有無懷疑阿龍會作假資 料?)有懷疑,事後有打電話去該公司詢問,有人接電話」等語(詳本院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被告壬○○則 自承:「他(即指阿龍)說他朋友有工廠」、「(問:有無懷疑阿龍會作假資料 ?)有懷疑,事後有打電話去該公司詢問,有人接電話」、「我認為只有身分證 應該是不能辦,阿龍說他有朋友在銀行,要辦業績,我告訴他沒有扣繳憑單不能 辦,他說可以借他朋友的公司」等語(詳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及 前開審判筆錄),被告N○○陳稱:「我那時覺得不太妥當,阿龍說他可以幫我 辦資料,可以有工作讓我填寫」等語(詳前開審判筆錄),被告子○○自稱:「 我覺得怪怪的,我有填資料,嗣後我覺得怪怪的,告訴他我不要辦,我是被騙的 ,我說不要辦的,但我沒有將申請書拿回來」等語(詳前開審判筆錄),被告P ○○則自承:「我是當天辦完回來,就覺得不妥當」等語(詳前開審判筆錄), 被告甲○○於本院調查及審理時陳述:「當天我就有告訴他我不要辦,‧‧是中 午辦的,我下午就再過去告訴他我不要辦」、「阿龍說在職證明他會幫我處理」 等語(詳本院九十年二月五日訊問筆錄及前開審判筆錄),被告戊○○則陳稱: 「我有懷疑阿龍會作假資料」等語(詳前開審判筆錄),被告地○○則自稱:「 我有懷疑阿龍會作假資料」等語(詳前開審判筆錄),被告H○○陳述:「我有 寫申請書,有簽名,後來我有跟他們說我不辦了,我把身分證拿回來」等語(詳 前開審判筆錄),然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為不確定故意 或未必故意。本件固無證據證明被告丁○○等十二人知悉被告E○○等人有偽造 扣繳憑單之事實,然如前所述,被告丁○○等十二人既均未在附表所示之公司行 號任職,並於填寫申請書時表示質疑,猶任由被告E○○等人向萬泰銀行提出貸 款之申請,足見渠等主觀上對於偽造文書之構成犯罪之事實,仍具有不確定之故 意。此外,復有偽造之扣繳憑單十二紙在卷可稽,被告丁○○等十二人上開所辯 ,顯非實在,無法憑信。是本件被告丁○○等十二人另犯偽造文書之犯行事證明 確,應依法論科。
肆、按扣繳憑單乃用以表示所得人之所得來源及金額,員工職務證明書係公司出具表 示員工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均為私文書。核被告丁○○、天○○寅○○、A ○○、己○○辰○○卯○○B○○宙○○黃○Q○○癸○○、I ○○、J○○K○○乙○○庚○○戌○○虞綉晴酉○○未○○玄○○丙○○M○○壬○○N○○子○○P○○甲○○辛○○戊○○亥○○地○○H○○等人以不實之資料向萬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 ,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等三十四人與被



告E○○、O○○、丑○○、R○○、宇○○、F○○、「阿正」、「阿國」等 人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 、玄○○丙○○M○○壬○○N○○子○○P○○甲○○、戊○ ○、地○○H○○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由被告E ○○等人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公司及各代表人,係另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丁○○等十二人與被告E○○ 、O○○、丑○○、R○○、宇○○、F○○、「阿正」、「阿國」間就上開行 使偽造文書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 、玄○○壬○○戊○○地○○等人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印章、印文、公 司代表人印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丁○○等十二 人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壬○○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犯基本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 法加重其刑。被告丁○○、玄○○丙○○M○○子○○P○○甲○○地○○H○○戊○○N○○等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 罪間有方法與結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壬○○ 則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B○○癸○○戊○○N○○有 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三份在 卷可參,其等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 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按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 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 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 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此有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 二三七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酉○○經本院依職權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定 ,認被告酉○○情緒的自我控制不佳,且仍有自閉性思考而扭曲現實症狀,在台 南奇美醫院曾有五次住院治療之紀錄,並斷斷續續在高雄榮民總醫院精神科治療 ,為精神分裂症之個案,其精神狀態應至少達於精神耗弱之程度,此有該院九十 年八月十日九十年南醫醫字第四三九0號函所附被告酉○○之精神鑑定報告一份 在卷可按,另參酌被告酉○○於本院調查時,尚能針對申請貸款當時之情節清晰 陳述,足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對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 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雖因罹患「精神分裂症」而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 ,惟尚未達於全然喪失之程度,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應與精神耗弱之情形相符, 爰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人之犯罪情節、渠等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貸款款項為被告E○○取得,渠等並未取得任何款項 暨渠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伍、公訴意旨認被告天○○寅○○A○○己○○辰○○卯○○B○○宙○○黃○Q○○癸○○I○○J○○K○○乙○○庚○○戌○○、C○○、酉○○未○○辛○○亥○○等人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惟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天○ ○、寅○○A○○己○○辰○○卯○○B○○宙○○黃○、Q○ ○、癸○○I○○J○○K○○乙○○庚○○戌○○、C○○、酉 ○○、未○○辛○○亥○○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均辯稱: 不知被告E○○等人有偽造扣繳憑單之犯行,並未與被告E○○共同偽造扣繳憑 單等語。經查:被告宇○○於本院調查時陳稱:「E○○說簽名部分一定要申請 人自己簽名,聲請金額三十萬元,也是申請人自己寫,會寫字的,由我寫其他部 分,公司名稱、職稱等,E○○會拿小抄給我,他會看人決定用哪家公司名稱, 申請人會看到小抄,照小抄超上去,公司電話在小抄背面,小抄上有公司負責人 名稱、住址、職稱等」、「客人填寫(申請書)時,E○○會去三樓列印用電腦 列印相關扣繳憑單等資料,交給我去影印,影印完後,連同申請書送件」等語( 詳本院九十年二月九日訊問筆錄),則以被告E○○等人係將任職公司之不實資 料填載於小抄上,再由各該貸款申請人依樣填載於申請書上,足認被告E○○並 未將其偽造扣繳憑單一事,告知前來申辦信用貸款之申請人,且被告天○○等二 十二人於填寫申請書當下,亦未質疑被告E○○等人有偽造扣繳憑單等不實資料 之行為,再再均顯示本件被告天○○等二十二人所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均乏任何積極證據證相佐,而認定犯罪,從而,苟無積極證據,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天○○等二十二人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則被告天○○等二十二 人所涉上開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既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自不能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率予入人於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天○○等二 十二人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被告天○○等二十二人之犯罪 尚屬不能證明,原應均為無罪之諭知,然本件公訴人認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論 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陸、被告丁○○、玄○○壬○○戊○○地○○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及公司負 責人之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台幣)
┌───┬─────┬────────┬──────────────┐
│申請人│ 核貸金額 │ 不實之公司名稱 │ 應沒收之偽造印章、印文 │
│ │ │暨向萬泰銀行提出│ │
│ │ │之不實資料 │ │
├───┼─────┼────────┼──────────────┤
│丁○○│100000元 │頂順紙器股份有限│「頂順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公司。 │壹顆、印文壹枚。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L○○」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扣繳憑單。 │。 │
├───┼─────┼────────┼──────────────┤
天○○│100000元 │雨生水電工程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寅○○│150000元 │頂順紙器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玄○○│110000元 │鑫明實業有限公司│「鑫明實業有限公司」印章壹顆│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印文壹枚。 │
│ │ │扣繳憑單。 │「午○○○」印章壹顆、印文壹│
│ │ │ │枚。 │
├───┼─────┼────────┼──────────────┤
A○○│130000元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己○○│90000元 │鑫明實業有限公司│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辰○○│120000元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卯○○│120000元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B○○│100000元 │帥頂有限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宙○○│110000元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及員工職│ │
│ │ │務證明。 │ │
├───┼─────┼────────┼──────────────┤
黃○ │120000元 │耕欣實業有限公司│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及員工職│ │
│ │ │務證明。 │ │
├───┼─────┼────────┼──────────────┤
Q○○│100000元 │帥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 │ │
├───┼─────┼────────┼──────────────┤
丙○○│110000元 │帥領股份有限公司│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 │ │
├───┼─────┼────────┼──────────────┤
癸○○│100000元 │帥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 │ │
├───┼─────┼────────┼──────────────┤
I○○│100000元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及員工職務證│ │
│ │ │明書。 │ │
├───┼─────┼────────┼──────────────┤
J○○│150000元 │帥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 │ │
├───┼─────┼────────┼──────────────┤
K○○│120000元 │風盛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 │ │
├───┼─────┼────────┼──────────────┤
乙○○│100000元 │金冠吉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 │ │
├───┼─────┼────────┼──────────────┤
M○○│100000元 │帥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 │
│ │ │憑單。 │ │
├───┼─────┼────────┼──────────────┤
壬○○│120000元 │頂順紙器股份有限│「頂順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公司。 │壹顆、印文貳枚。 │
│ │ │員工職務證明書及│「L○○」印章壹顆、印文貳枚│
│ │ │頂順紙器股份有限│。 │
│ │ │公司出具之員工出│ │
│ │ │勤紀錄表一紙 │ │
├───┼─────┼────────┼──────────────┤
N○○│70000元 │登豪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子○○│100000元 │耕欣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庚○○│90000元 │鑫明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戌○○│150000元 │鑫明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P○○│70000元 │帥領有限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甲○○│90000元 │宇富有限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H○○│120000元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 │
│ │ │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辛○○│120000元 │宇富有限公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C○○│60000元 │耕欣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戊○○│80000元 │頂順紙器股份有限│「頂順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公司。 │壹顆、印文壹枚。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L○○」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扣繳憑單。 │。 │
├───┼─────┼────────┼──────────────┤
亥○○│120000元 │金冠吉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地○○│110000元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莉嘉自粘商標有限公司」印章│
│ │ │公司。 │壹顆、印文壹枚。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巳○」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扣繳憑單及員工職│ │
│ │ │務證明書。 │ │
├───┼─────┼────────┼──────────────┤
未○○│70000元 │登豪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酉○○│110000元 │頂順紙器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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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順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莉嘉自粘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豪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帥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