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52號
TCHM,100,聲,1152,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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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貞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貞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貞貞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0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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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