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381號
TPHV,99,重上,381,201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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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1楊美佐
      2楊錦煌
      3楊志晟
      4楊美枝
      5楊美玟
      6楊美姝
      7楊美莉
      8邱楊美淑
      9秀英
兼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10陳朝根
上列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上訴人  11林韓基
     12林陳素蘭
     13淑珍
            號
     14雅萍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15素蓮
     16坤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1玉美
      2林寶琴
      3林寶娥
      4青華
      5簡阿杏
      6文彬
      7曹阿麵
      8國雄
      9林月惠
     10林秋娥
     11秋琴
     12秀鳳
     13簡彩雲
     14簡阿貴
     15廖林美珠
     16簡萬力
     17美蘭
     18林萬成
被上訴人 19游愛
     20何栓
     21簡楊招有
     22游楊粉
     23羅楊英梅
     24方國明
     25方秀婉
     26方妤萍
     27方錦全
     28錫欽
     29碧霞
     30美雲
     31雅婷
     32林桂蘋(原名素貞)
被上訴人 33林坤樹
     34羅榮燦
     35羅榮桐
     36羅榮輝
     37葉世馨
     38葉美娜
     39葉美華
     40葉美玲
            18號6樓之1
     41葉美娟
     42葉美珍
     43許羅惜
            8號
     44羅榮欽
     45羅月雲
     46羅榮川
     47藍阿毛
     48羅惠敏
     49羅建成
     50羅美惠
     51羅建民
     52羅金泉
     53賴絹
     54羅旭如
     55羅靖怡
     56羅悅慈
     57羅虞村
     58林宏賓
     59林宏德
            號
     60林宏仁
     61林宏維
            號
上列6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上訴人 62游阿根
     63李游淑惠
     64游淑選
     65吳游麗珠
     66游麗鳳
     67游振堹(原名游振峯)
     68呂玉蘭
     69林燦能
     70光庭
     71林阿純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上訴人 72林素良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63號
     73嘉筠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段261巷161號
     74裴翊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段261巷161號
     75林素霞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1巷50號
     76素梅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段266巷3號
     77黃玉蘭  住宜蘭縣三星鄉○○路91號
     78心慧  住宜蘭縣員山鄉○○○路143號
     79胡慧珍 住新北市○○區○○路2段76巷9號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80林文貴  住宜蘭縣三星鄉○○村○○路87號
     81林金茂  住宜蘭縣三星鄉○○村○○路88號
     82林坤木  住宜蘭縣三星鄉○○村○○路88號
     83肇村  住宜蘭縣三星鄉○○路82-5號
     84串陽  住臺北市○○區○○路161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801號5樓
     85林玉如  住宜蘭縣三星鄉○○路90號
     86小琪  住宜蘭縣三星鄉○○路90號
     87林正達  住宜蘭縣三星鄉○○路90號
上列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88 雪  住宜蘭縣三星鄉○○村○○路92號
被上訴人 89游阿綿 住宜蘭縣三星鄉○○村○○路112之11
            號5樓
     90游茂俊  住宜蘭縣三星鄉○○村○○路90之3號
     91憲鴻  住宜蘭市○○路○段59巷1弄36號
     92淑慧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102巷6號
     93瑜湞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160號
     94林寶香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512號
     95林綉琴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178號
     96林阿儉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377巷39號
     97林榮州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176號
     98林色鳳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101巷13號
     99林燦陽  住新北市○○區○○路3段63號
           住新北市○○區○○街91巷1弄6號
     100秀娥  住宜蘭縣冬山鄉○○村○○○路126巷
            50號
     101林燦標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185巷60弄1號
            4樓
     102林素瓊  住宜蘭縣員山鄉○○村○○○路83號
     103林麗貞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段256巷6之5號
     104林錦昌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段75巷96弄20
            號
上列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105江蒼霖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725號
     106江清祥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725號
     107江清和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19號2樓
     108江阿珠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655巷18號
     109江英鳳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202號
     110江惠菁  住宜蘭縣冬山鄉○○路415巷32號
     111吳月娥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120巷27弄32
            號
     112林昌賢  住同上
     113靜怡  住桃園縣大溪鎮○○○街22巷25號
     114靜𢙜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120巷27弄32
            號
     115家豪  住同上
     116林政安  住新北市○○區○○街91巷1弄9號3樓
     117林育緯  住同上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118徐春英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119羅榮進  住新北市○○區○○路58號6樓之4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十三項及事實與理由欄「二、(一)1、」中關於「林金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文貴」。判決主文第十二項第四行關於「林金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文貴」。
判決主文第十七項第四行關於「游俊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游茂俊」。
判決第三十頁第五行關於「楊玉美等」之記載,應更正為「玉美等」。
判決第三十一頁第九行關於「玉蘭等」之記載,應更正為「呂玉蘭等」。
判決第三十九頁第十六行關於「面積為102.0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為120.90平方公尺」。原判決事實與理由欄「六、(五)10、」中關於「林金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游茂俊」。
原判決第四十一頁第二十四行關於「將土地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將土地歸還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主文及事實與理由欄中,就當事人姓名、土地面積 及用語有如本裁定主文之顯然誤寫,依首揭規定,上訴人聲 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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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