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586號
TPDV,91,除,586,200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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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六號
  聲 請 人 龍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四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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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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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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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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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霖興業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九十年七月十日    │肆仟玖佰玖拾玖元│GC一七五七七九│  │
│ │美香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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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龍霖興業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九十年七月十日    │壹萬捌仟柒佰肆拾│GC一七五七七九│  │
│ │美香       │行        │           │肆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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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龍霖興業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九十年七月十日    │壹萬肆仟零陸拾柒│GC一七五七八0│  │
│ │美香       │行        │           │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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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