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851號
TPHV,99,上,851,2011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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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銓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錦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851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應補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 書及第 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與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 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 ,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揭法條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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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