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249號
TPHV,100,重上,249,2011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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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藍予伶
        藍秀枝
        藍秀美
        藍美惠
        藍美娟
        藍順連
        藍明宗
        藍金龍
        王金庭
        王思銘
        藍玉琴
        藍國雄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15,471,92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22,33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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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