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藍予伶 藍秀枝 藍秀美 藍美惠 藍美娟 藍順連 藍明宗 藍金龍 王金庭 王思銘 藍玉琴 藍國雄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471,92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22,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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