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0年度,921號
TPHV,100,抗,921,201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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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921號
抗 告 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
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救
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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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