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詹玲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一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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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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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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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壹萬零伍拾伍元 │0000000 │ │
│ │司 衣治凡先生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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