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562號
TPHV,100,上易,562,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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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艾琦芙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哲
訴訟代理人 游巧婷
被 上訴人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 民國100年5月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訴人業於100年5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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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琦芙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