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4342號
TPHM,99,上訴,4342,2011060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34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姵君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
度審訴字第710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80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姵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及「侯文龍」印章各壹枚及偽造之「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印文共叁枚、「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侯文龍」印文各壹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造之「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及「侯文龍」印章各壹枚及偽造之「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印文共叁枚、「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侯文龍」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郭姵君為圖牟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 國98年2月14日某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已改制新北市板 橋區○○○路某麥當勞餐廳內,向友人胞兄即專鑫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專鑫公司,已於99年6月22日解散,前址設新北 市○○區○○街33巷3之1號2樓)負責人林文鑫佯稱因長期 捐助臺北縣(已改制為新北市,下同)私立光仁高級中學( 下稱光仁高中)及臺北市天主教私立光仁國小(下稱光仁國 小)之故,可介紹光仁高中及光仁國小之多項工程云云,致 林文鑫陷於錯誤,以其及廣德地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德 公司)之名義施作上開工程,並同意交付上開工程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250萬元及居間報酬120萬元予郭姵君。後郭姵 君為取信林文鑫,復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不 詳時、地,使不知情之人偽造「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及「侯文龍」之印章各1枚,並 以前揭偽造印章偽造「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印文共3 枚、「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印文1枚及「侯文龍」印文1枚 而完成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實合約書之私文書,於98年2 月下旬某日,在臺北市內湖捷運處之某麥當勞餐廳內,交予 林文鑫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光仁高中、光仁國小對於採購 契約管理之正確性及侯文龍。後林文鑫即依郭姵君之指示,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 項匯至郭姵君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另於不詳時間,在內 湖捷運站附近某麥當勞餐廳內,交付現金共40萬元予郭姵君 。嗣因林文鑫遲未承作上開工程而發覺有異,經向光仁高中 及光仁國小為查證後,始悉受騙。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 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郭姵君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 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 卷第38、40頁,本院卷),以及證人即光仁國小總務主任林 慧慧、光仁高中總務主任張嘯石分別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 偵卷第46-47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文鑫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指述相符(見偵卷第3-5、44-47、76-78頁),並有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合約書4份、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4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 99年8月24日板信集中字第0997471549號函附板信商業銀行 存摺類取款憑證影本2紙、本票影本4紙及被告出具之自白書 影本1紙(見偵卷第15-22、29-30、58-59、111-116、120-1 22)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使不知情之人偽造「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臺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及「 侯文龍」之印章,應論以間接正犯。另被告偽造「臺北市私 立光仁國民小學」、「侯文龍」及「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 之印章及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完 成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一行使 偽造光仁國小、光仁高中私文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對被告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行未論以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被告雖於原審審 理期間返還告訴人58萬元,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約定願再給付告訴人192萬元及利息,有和解筆錄1紙附 卷可稽,而參以被告自和解成立翌日起,分別於100年1月14



日、1月17日、2月9日、3月10日、4月13日還款5萬元、5萬 元、5萬元、1萬元、1萬元,共計17萬元(見本院卷),復 審酌被告於原審判決後,至本院審理程序開始前,皆未還款 等情,難認被告確有悔意及還款誠意,原審量處之刑度顯難 收制裁效果。檢察官循告訴人聲請上訴意旨,認原審判處得 易科罰金之刑度,有欠妥適,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 決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為造成之危害,並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且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 之部分金額,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偽造之「臺 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及「侯 文龍」印章各1枚及偽造之「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印 文共3枚、「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及「侯文龍」各印文1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印文 │
├──┼─────────┼────────────┤
│ 1 │光仁國小98年2月25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 │
│ │日防焰超耐磨柚木工│學」、「侯文龍」印文各1 │
│ │程合約書 │枚 │
├──┼─────────┼────────────┤
│ 2 │光仁國小98年10月12│「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 │日塑膠地磚工程合約│」印文1 枚 │
│ │書 │ │
├──┼─────────┼────────────┤
│ 3 │光仁國小98年10月12│「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 │日防焰超耐磨柚木工│」印文1 枚 │
│ │程合約書 │ │
├──┼─────────┼────────────┤
│ 4 │光仁高中98年10月12│「台北縣私立光仁高中」印│
│ │日遮光防焰窗簾工程│文1 枚 │
│ │合約書 │ │
└──┴─────────┴────────────┘
附表二
┌──┬──────┬───────┬────────┬─────┐
│編號│匯款時間 │ 匯款地點 │ 匯款帳號 │ 匯款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98年2月24日 │板信商業銀行內│郭姵君之大眾銀行│40萬元 │
│ │ │湖分行(下稱板│新生分行帳號1681│ │
│ │ │信銀行) │00000000 號帳戶 │ │
├──┼──────┼───────┼────────┼─────┤
│ 2 │98年3月6日 │板信銀行 │同上 │50萬元 │
├──┼──────┼───────┼────────┼─────┤
│ 3 │98年3月31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同上 │10萬元 │




│ │ │行內湖分行(下│ │ │
│ │ │稱兆豐銀行) │ │ │
├──┼──────┼───────┼────────┼─────┤
│ 4 │98年4月8日 │內湖碧湖郵局 │同上 │20萬元 │
├──┼──────┼───────┼────────┼─────┤
│ 5 │98年4月16日 │兆豐銀行 │同上 │20萬元 │
├──┼──────┼───────┼────────┼─────┤
│ 6 │98年6月11日 │板信銀行 │同上 │5萬元 │
├──┼──────┼───────┼────────┼─────┤
│ 7 │98年7月3日 │兆豐銀行 │同上 │5萬元 │
├──┼──────┼───────┼────────┼─────┤
│ 8 │98年10月13日│板信銀行 │郭姵君之板信銀行│20萬元 │
│ │ │ │華江分行帳號0057│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98年11月5日 │板信銀行 │同上 │30萬元 │
├──┼──────┼───────┼────────┼─────┤
│ 10 │98年11月13日│板信銀行 │同上 │10萬元 │
├──┴──────┴───────┴────────┴─────┤
│總計 210萬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廣德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