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9年度,538號
TPHM,99,上更(一),538,20110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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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文凱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文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文凱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 人罪、同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先後裁定 其羈押期間自100年3月1日、同年5月1日起延長二月,至100 年6月30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6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蕭文凱犯罪嫌疑重 大,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蕭文凱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 蕭文凱之必要,被告蕭文凱應自100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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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