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49號
TPDV,91,除,449,200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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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國外部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代 理 人 謝富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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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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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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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陸佰叁拾捌元  │BA一八九0四六│  │
│ │司 黃茂雄     │份有限公司國外部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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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壹拾壹萬柒仟玖佰│BA一八九0四六│  │
│ │司 黃茂雄     │份有限公司國外部 │           │叁拾捌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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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