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國外部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代 理 人 謝富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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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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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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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陸佰叁拾捌元 │BA一八九0四六│ │
│ │司 黃茂雄 │份有限公司國外部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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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壹拾壹萬柒仟玖佰│BA一八九0四六│ │
│ │司 黃茂雄 │份有限公司國外部 │ │叁拾捌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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