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 告 陳淑娟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原 告 高麗秋 徐明慧 徐明德 郭莊阿秀 張淑芬 吳燕 王媛儀 周王石澄 劉俊堂被 告 柯言澤 鄧易民 吳志雄 宋貴集 蔡秉澄原名蔡政泰.被 告 福國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志雄 陳安達 黃紹維 黃靜嘉 薛富中 袁靖鈞 「吳鎮宇」 年籍住址不詳 「陳郁雯」 年籍住址不詳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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