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振榮
毛采乙
林麗雯
蕭卉絜
唐玉娥
張靜文
楊雅淇
倪寶鳳
被 告 張淑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