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17號
TPHM,100,附民,117,201106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振榮
      毛采乙
      林麗雯
      蕭卉絜
      唐玉娥
      張靜文
      楊雅淇
      倪寶鳳
被   告 張淑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