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13號
TPHM,100,重附民,13,201106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江敏
被   告 葉素琴
      余忠勳
      李瑞鵬
      吳政龍
      郭怡均
      湯子毅
      湯慰祖
      陳淑貴
      王智成
      王智祥
      吳嘉祥
      謝曜駿
      潘懷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50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葉素琴被訴教唆傷害案,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 100年1月7日以99年度易字第2874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100年6月22日以100年 度上易字第50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對被告葉素琴余忠勳李瑞鵬吳政龍郭怡均湯子毅湯慰祖陳淑貴王智成王智祥吳嘉祥、謝 曜駿、潘懷宗等13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