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16號
TPDV,91,除,416,200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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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瑞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安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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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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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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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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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雨昇有限公司張明宗│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拾捌萬貳仟壹佰│AS0六二八一八│  │
│ │         │         │           │貳拾肆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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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瑞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