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更(一)字,100年度,7號
TPHM,100,選上更(一),7,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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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銘德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林鈺雄律師
      袁健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98年度選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27號、第
6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銘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被告黃銘德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於85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仍未能警惕。 其係桃園縣大溪鎮仁文里里長,桃園縣大溪鎮第16屆鎮長候 選人蘇文生於98年11月25日在桃園縣大溪鎮仁文里附近崎頂 一帶舉辦選舉造勢活動。黃銘德蘇文生(無證據證明其知 情為共犯)得以順利當選,98年11月24日在大溪鎮仁文里集 會所內舉辦之「大溪鎮鎮長候選人蘇文生政見說明會」場合 ,以廣播宣傳、當面請託、電話邀約等方式,動員仁文里里 民前往參加。於98年11月25日活動過程中,黃銘德事先準備 小張便條紙數張,供參與之人書寫姓名,以掌握行賄對象。 於活動結束後翌(26)日,黃銘德親自發送或透過不知情之 吳瑞菊邱創榮黃阿富、侯劉梅英、林玉霞、廖學順、林 玉霞、王美慧、陳金鳳家人等人協助轉交,送交賄款與有選 舉投票權之黃楊梅雲、吳瑞菊、林玉霞、魏坤勝、李紅棗、 鄧秀吟、柯有琴、蘇王春美、李美玲、劉阿來、廖學順、林 金石、范素珍、張丹姬、林如樺、侯劉梅英、侯威、黃阿富陳富夫邱創榮李陳美英陳國斌、徐金樓、楊范月娥 (以上各人所犯投票受賄罪,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及誤以為仁文里具投票權而實際上不具選舉投票權之蔡黃 珍、楊英珠等人各新臺幣(下同)500元,其各次時間、地 點、方式詳如附表之記載,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 縣調查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查後提起訴。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所謂之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包括:證人是否採用一問一答方式詢問,以及證人於犯罪發 生後不久,其對犯罪之狀況記憶猶新,比在時間上相隔較久 之審判庭所為之證述為可靠,亦即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比在法庭上之證述更有條 理、清楚,更符合客觀情況等。又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非完全必須以外部附帶情況為判斷標準,亦得以根據該供述 內容本身作為推知外部情況之參考資料。查證人柯月琴、李 美玲、劉阿來、魏坤勝、蘇王春美、楊范月娥林如樺、鄧 秀吟、林金石、張丹姬於調查站中所述,與原審法院審理時 之證述內容,有不相符合之處,惟審酌渠等證人甫為警查獲 時,要無受他人干預之可能,並佐以後述之理由,足認渠等 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下稱桃園縣調查站)中之陳 述,較之於法院審理中所述可信,而此證述為證明被告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前揭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 證人,本院審酌該等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 無證據顯示有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 屬適當,又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經逐一提示其 等證詞,並無聲明異議,或未提出有何違法取供或顯有不可 信之情,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其等證 人於桃園縣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 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 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 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 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 案如附表所示之受賄者分別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 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 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證人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



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嗣經原審法 院勘驗證人柯月琴、李美玲、劉阿來、魏坤勝、蘇王春美、 楊范月娥林如樺、鄧秀吟、林金石、張丹姬之偵訊錄影光 碟,認偵訊筆錄雖無記載訊問過程,對於本案重要事實之記 載與錄影結果大致相符,錄影前後連貫並無中斷,檢察官訊 問語氣並無使用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渠等當時精神狀況 正常、問答自然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選訴字 卷卷二第32頁至第65頁)。至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 述,一部分與原審法院作證時所述不同,另一部份則與原審 法院作證時所述相符。其不相符部分,因渠等於檢察官訊問 時所為陳述,並無何不當取供之情形,已如前述,彼時距案 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 隔日久而遺忘案情,又較無來自其他外界干擾之影響,是認 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得作為證據。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銘德,對其為桃園縣大溪鎮仁文里之里長,於桃 園縣大溪鎮第16屆鎮長候選人蘇文生之造勢活動前,動員參 加該造勢活動,並發放參與人每人500元等情坦承不諱,惟 否認有投票行賄之犯行。辯稱:我發放500元給參加造勢活 動的人,是他們勞務對價。參與之人有部分發文宣、面紙, 其他的人喊蘇文生當選等口號,並不是賄選,並無行賄之意 思。另我在12月3日晚上找楊范月娥,是因為她先生被警察 找去問為何收500元,我才去了解,不是去串證云云。二、然查:
(一)證人黃楊梅雲、吳瑞菊、林玉霞、魏坤勝、李紅棗、鄧秀吟 、柯月琴蘇王春美、李美玲、劉阿來、廖學順林金石范素珍、張丹姬、林如樺、侯劉梅英、侯威、黃阿富、陳富 夫、李陳美英陳國斌、徐金樓、楊范月娥具有桃園縣第16 屆大溪鎮鎮長之選舉投票權人資格,業具渠等於桃園縣調查 站詢問、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無訛。
(二)關於被告行賄楊范月娥部分:
1.證人即有投票權之楊范月娥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 ,均證稱被告於98年11月26日下午5時許突至其住處,交給 我500元,我楞一下,想說他幹麼把錢給我,被告拿錢給我 後,才把印有蘇文生照片之宣傳單一張給我,被告沒有交代 我做什麼競選工作,也沒有說是因為幫他做了什麼事才給此 500元,宣傳單已丟掉,既然他又拿錢,又拿蘇文生的宣傳 單,應該是支持蘇文生沒錯等語(見選偵字第27號卷一第14 頁至第24頁)。




2. 雖證人楊范月娥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黃銘德有通 知我去參加造勢活動發傳單,我有去,我在服務處那裡有跟 黃銘德打招呼,之後黃銘德並拿500元給我說是那天發傳單 的錢,我之前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問我時,我講沒有參加競選 活動,是因為我不舒服,我那時候很冷云云(見原審選訴字 卷卷一第14 0頁至第142頁、第144頁背面)。然經原審法院 勘驗楊范月娥於98年12月3日下午4時21分、98年12月4日上 午11時27分之偵訊錄影光碟:楊范月娥於第一次偵訊時,精 神狀況正常,並無任何異樣。第二次偵訊時,楊范月娥進入 偵查庭時,先摸摸脖子,解開襯衫的第一個扣子,看起來似 乎很熱的樣子,故經檢察官告知「等一下如果會口渴的話, 可以告知法警,叫法警倒水給你喝」。整個偵訊過程,證人 楊范月娥並未表示要法警倒水喝等情(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二 第37頁至第42頁背面、第43頁背面至第50頁),並無楊范月 娥所述其不舒服、很冷之情形。
3.被告之辯護人辯護稱:證人楊范月娥為印尼外籍新娘,瞭解 問題能力不足,希望早點置身事外而草草回答問題,極有可 能因此產生誤會。又被告未另外交付或夾帶競選文宣,此係 楊范月娥記憶有誤,應係將先前被告所發放文宣混為一談云 云。惟查,證人楊范月娥於桃園縣調查站自陳:於71年嫁來 臺灣,便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一直住居在大溪,具有聽、說 、讀的能力,可以中文與一般人溝通等語(見偵卷卷一第52 頁、第53頁)。核與證人即桃園縣調查站人員魯志遠於原審 法院審理時證稱:詢問楊范月娥時,確定楊范月娥能理解, 楊范月娥的聽、說都很流利,沒有問題等語(見原審選訴字 卷卷二第158頁正背面)。且楊范月娥於原審法院審理作證 時,其中文聽、說之能力與一般人無異。原審法院勘驗楊范 月娥之偵訊錄影光碟,顯示:「(問:那張只上面有幾張蘇 文生的照片?一張前面大張的嘛?)一張小張,小張小張的 。(問:不能搞混喔,不能與選舉通知書有好多個搞混。) 那個不是。(問:那個【指選舉通知書】是這星期才收到, 對不對?)對。(問:我問的是里長給你500元那張上面是 寫什麼?是只有一張蘇文生的頭放在那裡?照片放在哪裡? 是只有中間,其他都是文字嗎?)我不知道,只知道上面有 什麼學校,其他不曉得。(問:上面有幾個人照片?候選人 裡面只有一個蘇文生?)就他一個吧。(問:上面有幾張蘇 文生的照片?)一張而已。(問:確定只有一張?還是100 張?)沒有。」等語(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二第39頁背面)。 核與偵訊筆錄所載大致相符(見偵卷卷一第22頁),並無將 宣傳文宣混淆之情。又細究證人楊范月娥於偵訊時對於其與



被告認識之經過,被告曾協助其談車禍之和解金額,自己之 個性、生活作息情形、左右鄰居之狀況等,侃侃而談(見偵 卷卷一第55頁至第58頁),且於原審審理時亦肯認上情等語 (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147頁至第148頁),唯僅對沒有參 加過任何競選相關活動一節,稱因身體不舒服才這樣講,顯 係選擇性答覆,避重就輕,加以否認。況查,證人楊范月娥 在得知被告於98年12月3日晚上7時許至其家中,詢問其被檢 警問話之內容,並告以要稱500元為工資之後,於翌日(即4 日),接受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仍明確證稱 :黃銘德從來沒有幫我介紹、安排擔任臨時工,我沒有參與 任何候選人說明會、掃街拜票或炒米粉等競選活動。我一直 待在家中,沒有發過選舉文宣等語(見偵卷卷一第52頁背面 、第53頁、第58頁)。證人楊范月娥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所為 之證述,係事後串飾迴護被告之詞,無足憑取。 4.證人蘇王春美魏坤勝於原審法院審理時雖稱:有看到楊范 月娥去參加掃街、拜票,還有回來吃米粉云云。然證人蘇王 春美係稱:「(問:當天在蘇文生的服務處那邊,現場有發 單子給你們簽名?)是的。(問:你是否有簽?)我不會簽 ,我叫阿狗幫我寫。(問:你是否有看到楊范月娥她有簽名 ?)我不知道。(問:你去掃街、發傳單那天,你第一次看 到楊范月娥是哪裡?)我們在走的時候。(問:你的意思是 從總部出去走的時候?)是的。(問:在掃街過程當中,你 是否有跟楊太太打個招呼、點個頭?)有。」云云(見原審 選訴字卷卷一第134頁正背面、第137頁背面);證人魏坤勝 係稱:「(問:請說出3個當天有去參加掃街、拜票的鄰居 ?)蘇王春美、楊范月娥,再來就不知道了。(問:楊范月 娥當天參加掃街、拜票幾點離開競選總部?)我記得我們掃 街完有吃米粉,我還有看到她在吃米粉。(問:你是否知道 她在吃米粉的時候,跟誰在交談?)我不知道,偶而她會跟 蘇王春美點點頭,因為走路都走的很累了,所以大家都拼命 在吃東西。(問:當黃銘德拿小紙條給你簽名的時候,他有 沒有順便把小紙條拿給其他在場的人簽名?)有。(問:你 有沒有看到他拿給蘇王春美還有楊范月娥簽名?)她們(指 蘇王春美、楊范月娥)簽名是我幫她們簽的。(問:你既然 可以幫蘇王春美、楊范月娥簽名,代表起碼在掃街、拜票活 動之前,你是跟蘇王春美跟楊范月娥在一起?)是的。(問 :楊范月娥請你幫她寫哪些字?)我記得楊范月娥好像是她 自己寫的。(問:你剛剛說是你幫楊范月娥寫的,為何現在 變成她自己寫的?)我記得我幫蘇阿姨寫的,然後我在簽我 自己的名字。(問:既然你們3個湊在一起,3個人的名字又



寫在一起,在造勢的時候,你們都沒有交談?)有,就是打 招呼。」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128頁至第130頁)。 另證人楊范月娥於原審審理稱:「(問:你去參加造勢活動 的時候,有沒有看到蘇王春美跟阿狗?)沒有看到。(問: 你去參加造勢活動之前,有沒有人拿一張紙條給你在上面簽 名?)沒有。(問:你有去參加造勢活動,有沒有誰看到? )我有去參加。蘇太太有看到我去參加。(問:你說的蘇太 太是否就是你的鄰居蘇王春美?)是的。(問:你現在說蘇 王春美有看到你去參加造勢活動,但世剛剛我問你的時候, 你說你去參加造勢活動的時候,你沒有看到阿狗跟蘇太太? )他們沒有看到我。」等語、於原審法院證稱:「按照你的 說話,你的左鄰右舍跟你不熟,唯一比較熟的就是蘇太太, 造勢活動當天,你有沒有跟蘇太太打招呼?)沒有。(你去 參加的那天,到的時候,有沒有什麼點名,確認誰有到誰沒 有到的事情?)沒有。(問:這樣黃銘德怎麼知道你到底有 沒有去參加?)有寫名字。(問:寫在什麼東西上面?)有 一張小單子。(你是否知道其他參加的人有沒有跟你一樣寫 名字?)我不知道。(問:你沒有看到別人在寫?)沒有。 (就只有你自己再寫?)是的。」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 一第141頁、第145頁、第147頁背面、第148頁)。三人相互 所述,就楊范月娥是否有在紙條上簽名全不一致。且楊范月 娥證稱沒有跟蘇王春美打招呼,也沒有看到蘇王春美、阿狗 云云。與蘇王春美魏坤勝所述顯然有別。又魏坤勝證稱掃 街、拜票前即與楊范月娥在一起,楊范月娥有簽名;也與楊 范月娥證稱沒有看到其他人在寫,只有她一人在寫不同。此 外,證人蘇王春美於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詢問時,就調查員詢 問其參加的鄰長跟里民有哪些人,僅表示阿狗一人,並未提 及楊范月娥,卻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改證稱楊范月娥有去,矛 盾不符。證人蘇王春美魏坤勝前揭證詞,為迴護被告所為 杜撰之詞。
5.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稱掃街拜票給500元並非賄選,是工 資之對價云云。衡諸經驗法則,如楊范月娥有參加造勢活動 ,此攸關被告本身利害甚鉅,何以被告於桃園縣調查站案發 之始訊問時未見有任何說明,反稱我給楊范月娥500元係因 其幫忙我發放文宣,楊范月娥雖然是印尼人,但我覺得她應 該可以勝任工作,因為她在台灣已經住很久了,我請她發這 一次。當日我總共找了三個人去發放文宣,有呂淑華、楊范 月娥及一位不知名越南籍的新娘云云(見偵卷卷一第9頁、 第10頁)。又被告為何於檢調偵查中前往證人楊范月娥家中 ,對之交待要說500元為工資,而為串證之舉。況被告於偵



訊時稱:我不是很肯定楊范月娥有去造勢等語(見偵卷卷一 第81頁)。被告既不能肯定楊范月娥有參加造勢活動,即表 示楊范月娥並未在被告準備之紙條上簽名,且被告自承在造 勢活動上並沒有看到楊范月娥(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二第164 頁),則其交付500元與楊范月娥之目的,如非行賄,別無 他故。楊范月娥既未為被告發放文宣,亦未參與造勢活動, 被告將500元連同桃園縣大溪鎮鎮長候選人蘇文生之文宣一 併交付證人楊范月娥係為投票行賄,灼然甚明。 6.至被告另辯稱,楊范月娥家有四人有投票權,如要行賄,不 會僅對楊范月娥一人行賄云云。惟查投票行賄者,非確能知 悉同一戶內有幾個有投票權之人,且同戶內之有投票權人不 一定支持同一候選人,亦可能有人不會收受賄款,可能有人 收受後提出檢舉,故投票行賄者非必會按戶籍內全部有投票 權數交付賄款,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見最高法院100年台 上字第1912號判決即本次發回判決要旨)。不能以被告只賄 選楊范月娥一人,而不連同楊范月娥家中其餘三票一併賄選 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關於被告行賄證人劉阿來、林如樺、鄧秀吟、張丹姬部分: 1.證人劉阿來於桃園縣調查站及偵查中均證稱:被告有交其 500元,有說要支持蘇文生,因參加造勢活動下大雨,所以 給走路工等語(見偵查卷一第190頁至第195頁)。經原審法 院勘驗證人劉阿來之偵訊錄影光碟,顯示:「(問:他【指 被告】是如何表示?)他說感謝昨天雨下這麼大你們來幫忙 ,這500元是給你們走路工。(問:還有無說什麼?支持蘇 文生這類話?)那是當然。因為他們是我們的鎮長,現任選 連任。(問:要你們繼續支持蘇文生?)對。(問:你有把 這500元收下來?)有。我收下來也很尷尬,因為我年紀這 麼大,還沒有跟人家拿過錢,選舉我還沒有跟人家拿過錢, 也沒有人送到我家去。(問:檢察官認為這是不法所得,這 是一個行賄罪,那你拿這個錢就是受賄罪的行為,那如果你 繳出來,我們會從輕處理?)好。」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 可佐(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二第33頁至第34頁)。而證人劉阿 來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改稱:「(問:事後黃銘德是否有拿錢 或者什麼東西給你?)隔天我工作回來他有拿500元給我, 說這是昨天雨下的那麼大,大家辛苦了,說這是走路工。( 問:你之前在調查站時有說,黃銘德拿500元給你的時候, 有跟你特別要求,請你在12月5日投票選鎮長的時候,一定 要投給蘇文生,你是否有這樣說?)我有這樣說,但是我有 一個解釋,那天早上差不多6點多,我準備要去工作,警察 就去我家,問我說我是不是劉阿來,我說是,他就叫我跟他



去派出所,我忘記帶手機,我老婆還在睡覺,我老婆是神經 智障,我也沒有上去樓上跟她講,我要去派出所,她在家裡 不用擔心,我心裡也很矛盾,我怕我被扣押,我當時也沒有 帶手機,我擔心我老婆一個人在家,所以當時調查站的人員 問我,黃銘德在拿500元給我時是否要求我在12月5日投票時 投票給蘇文生一票,我說有,但其實是沒有,我手機沒有帶 出來,我沒有辦法跟她聯絡,我怕我被調查站扣押起來,我 沒有辦法跟我老婆聯絡,所以才這樣說。(問:你怕你手機 沒有帶出來,無法跟你老婆聯絡,又怕你被調查站扣押,這 些事情跟你回答調查員說黃銘德拿500元給你的時候有要求 你在12月5日要投票給蘇文生有何關係?)我怕你們裡面調 查的很清楚,如果有說成沒有這樣是不行的。(問:你後來 在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說黃銘德拿500元給你的時候,有 說很感謝你們昨天雨下那麼大還來幫忙,這500元是給你們 的走路工,他還說希望你們繼續支持蘇文生,這個部分都是 你說的?)我說黃銘德叫我繼續支持蘇文生,這怎麼可能, 我回來他錢拿給我,他就走了。不用黃銘德說,我本來就支 持蘇文生。(問:你那天去掃街之前,你是否有去簽什麼報 到單,還是友人發紙條或者什麼代表你有來參加?)有,我 去的時候有簽簿子,大家都有簽名。(問:你是否可以描述 那個簿子大約是什麼簿子?)很像禮金簿這樣的簿子。(問 :黃銘德掃街隔天給你500元的時候,他到底跟你說什麼? )他說不好意思,讓你們辛苦了,昨天雨那麼大還來參加遊 行,這500元是給你的走路工,然後他就走了。(問:既然 黃銘德拿給500元的時候,是說感謝你在大雨中走路辛苦, 為何檢察官叫你交500元不法所得的時候,你還要交回去? )檢察官說我收500元這是賄選,1元也是賄選,問我要不要 交,我如果交從今以後沒有事情,但是如果我不交,之後還 要傳訊我幾次不知道。」(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76頁、第 77頁至第78頁)。核證人劉阿來如非認桃園縣調查站所調查 之事證與其本身經歷之事相符,其內心怎會認調查站已調查 詳實,故其於調查站、檢察官接連訊問時並非單純附和。且 無其所言檢察官稱如不交出500元,將繼續傳喚之情。尤以 證人劉阿來無論於桃園縣調查站、偵查迄至原審法院審理時 ,均一致稱參與活動之當日雨下很大。經向交通部中央氣象 局查詢該日天氣,據覆:98年11月25日下午2時5時天氣狀況 為多雲時晴之天氣,無降雨,有該局99年3月26日中象參字 第0990003 539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225 頁至第228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稱:11月25日那天, 的的確確是晴天,造勢活動之前所作的一個暖身活動,那天



是下雨,那天沒有所謂發500元的問題等語(見原審選訴字 卷卷二第167頁)。又證人劉阿來所稱其參與活動當日有簽 禮金簿,亦與其他參與活動者係在小紙張上簽名之情相異。 可見證人劉阿來根本並未參加98年11月25日之造勢活動,被 告仍交付500元。再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稱:「(問:沒 有參加11月25日這次,是否可以領錢?)不行。」被告給付 劉阿來500元,與本次造勢活動無關,並於交付現金之同時 ,要求其支持蘇文生,可徵被告係對劉阿來行賄投票,彰彰 甚明。
2.證人林如樺、鄧秀吟、張丹姬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 中均證稱有收到被告交付之500元,惟稱係發文宣、掃街造 勢之走路工錢云云。張丹姬、林如樺證人並稱因當日下雨很 辛苦,被告才給錢云云。(見偵查卷一第155頁至第159頁、 卷二第37頁至第42頁、第46頁至第52頁)。林如樺於原審法 院審理係證稱:「(問:是誰找你去參加這個造勢活動,還 是你自己去的?)是我們鄰長的太太鄧秀吟經過我家門口, 我剛好在院子,她問我有沒有事情,她說她們要去掃街,問 我要不要去,我就說好。(問:造勢活動當天,有哪些你認 識的人也有去參加?)我們鄰長他太太鄧秀吟以及張丹姬, 張丹姬是我鄰居(問:你在服務處集合的時候,服務處有沒 有提供什麼文件,請你們簽名?)沒有。(問:你什麼時候 知道黃銘德在你去掃街之後會拿給你500元?)掃街之前不 知道,掃街之後也不知道,是一直到黃銘德到我家拿500元 給我,我才知道有500元可以拿,所以他拿給我的時候,我 還驚了一下。(問:你之前在調查站接受詢問的時候,有講 說『黃銘德說因為掃街當天下雨很辛苦,感謝我的幫忙,而 給500元』,之後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的時候,你也回 答說『他(指黃銘德)說那天很冷又下雨,辛苦我了』,你 這兩次作證的內容是實情,還是自己虛杜的?)是里長這樣 說的,那天實際上是否有下雨我也忘記了。(問:你在調查 站跟偵查中你冒出這兩句話,是否是你自己憑空想像的?) 不是,第一個我會緊張,而且之前黃銘德拿500元給我的時 候,我嚇一跳,而且他跟我講說『之前那麼冷還下雨,那天 掃街還這麼辛苦(台語)』(問:你參加蘇文生的選舉活動 不止一次?)我有幫忙去發文宣。(問:你剛剛講說跟著鎮 長夫人一起去發文宣的時候,你是否記得天氣如何?)下雨 ,真的很冷。」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16 5頁正背面 、第168頁正背面、第170頁背面、第171頁正背面)。證人 鄧秀吟於原審審理時係證稱:「(問:造勢活動當天在現場 ,有沒有看到其他你認識的人有去參加?)有。(問:有哪



些人?)張丹姬、林如樺,還有一些鄰長,因為有時候我們 志工在一起的時候,我們會打招呼說『你好、你好』,但是 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問:你到服務處集合的時候,有沒 有簽名報到?)沒有。(問:你在服務處集合的時候,有沒 有在什麼文件或者是紙張上簽名,代表你有到場?)沒有。 (問:事前你都不知道你參加蘇文生的掃街活動可以拿500 元,為何隔天黃銘德拿500元給你時,你不會感到奇怪?) 他拿給我,我說『蛤!去發文宣,還有500元可以拿,不錯 喔』。」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172頁、第175頁背面 、第176頁)。證人張丹姬於原審審理時係證稱:「(問: 你在偵查中以及桃園縣調查站的筆錄裡面都說『黃銘德表示 掃街當天下雨』,當天到底有沒有下雨?)沒有下雨,之所 以說下雨是我跟鎮長太太去發文宣的時候下雨,里長拿500 元給我的時候是跟我說『你們辛苦了,這500元給你們當工 資』。(問:你剛剛說你是在造勢隊伍已經出發之後你才中 途加入,你跟黃銘德點頭打招呼的時間是什麼時間?)我跑 過去找我那兩個鄰居,找到了,我跟她們要一點文宣,發文 宣的途中,我突然看到黃銘德,我就跟他點一下頭。(問: 98年11 月25日這次天氣如何?)沒下雨,但是陰陰的」云 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185頁背面、第186頁背面、第 187頁背面)。就上揭證人證詞,相互勾稽:證人林如樺、 張丹姬於桃園縣調查站、偵訊時均證稱活動那天很冷又下雨 云云,與上開向氣象局所查當天係多雲時晴,氣溫約在22.4 至25.4℃間、降水量零之氣候(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225 頁至第228 頁)並不相符。雖渠等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 然縱依證人張丹姬所述,亦與當天氣候有異。渠等於桃園縣 調查站、偵訊時之證述內容,接近案發當時,較無受到外界 干擾或記憶有所淡忘之情,自較為可信。證人林如樺、鄧秀 吟皆證稱參與當天並沒有在文件或紙張上簽名等語,除與其 他證人魏坤勝、蘇王春美等人證述情節不同(詳如後述)外 ,亦與被告供稱有準備小紙張放在桌上供參與活動者簽名等 語不符。證人林如樺、鄧秀吟、張丹姬三人與本案之造勢活 動無關。且渠等僅稱事前不知被告會發放現金,均對被告交 付渠等現金500元感到訝異而仍為收受,對於收受現金500元 係屬賄賂,自有所認識。
(四)關於被告行賄下列參與98年11月25日之造勢活動之人: 1.證人柯月琴於桃園縣調查站、檢察官偵訊時證稱:被告有交 付500元,請投票支持蘇文生,惟500元是發文宣參加活動之 酬勞(見偵查卷第二宗第163頁至第167頁)。證人柯月琴雖 於原審審理時改稱:「(問:之前檢察官問你時,你有說黃



銘德拿500元給你的時候,他有順便跟你說請你投票支持蘇 文生?)沒有,我可以發誓,完全沒有。(問:你是否還記 得檢察官訊問時的態度如何?)很兇。... 檢察官講話很兇 、很不客氣、很大聲。... 檢察官強制說如果你有收500元 的話,這500元都要交出去。」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 第69頁至第70頁背面)。惟證人柯月琴於偵訊時,全程連續 錄影,檢察官訊問過程中並無使用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其 當時精神狀況正常、問答自然等情,經原審法院勘驗偵訊錄 影光碟屬實(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34頁背面至第37頁)。 訊問過程中,檢察官問:「你怎麼回應他」、柯月琴答:「 沒有,我要選誰是我的自由」。檢察官問:「沒有,你怎麼 回應他」、柯月琴答:「我說好。不然怎麼說」。檢察官: 「好是什麼好」、柯月琴答:「說要選舉誰就說好,就這樣 ,又不能得罪人家」。檢察官:「他說選誰」、柯月琴答: 「蘇文生」。檢察官:「先收鈔票?還是先說好?哪一個先 」、柯月琴答:「我先收鈔票,再說好,因為他說走路工辛 苦」。檢察官問:「你願意把投票受賄的不法所得交出來嗎 」、柯月琴答:「願意」。足認證人柯月琴證述及繳交500 元均出於任意性,並無遭檢察官強制、脅迫,而違反其意願 之情,是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為不同之證述,乃為事後迴護 被告之詞,自不足採信,難以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2.證人李美玲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證稱:被告至其 家中文付500元及蘇文生文宣品,請支持蘇文生,500元是蘇 文生說我們喝涼水的錢(見偵查卷第二宗第183頁至第187頁 )。證人李美玲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問:黃銘德拿我 500元給你的時候,他是怎麼說的?)他說我們辛苦了,是 給我們的走路工。(問:黃銘德除了說這些話之外,是否有 請你繼續支持蘇文生?)沒有。(問:【提示98年度選偵字 第27號卷第186、187頁】你剛剛的回答為何跟之前檢察官偵 訊時之回答不同?)之前檢察官問我的時候,我已經被問到 精神恍惚了,我不知道那時候檢察官在問什麼話,我想說她 問什麼我就答什麼,而且當時檢察官講話很小聲,我聽不清 楚。而且我有高血壓,我整天都沒有吃。(問:在偵查中, 檢察官是否有告知你涉嫌投票受賄罪,就是被買票?)沒有 。」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72頁、第75頁)。惟證人 李美玲於偵訊時,全程連續錄影,檢察官訊問過程中並無使 用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其當時精神狀況正常、問答自然等 情,經原審法院勘驗偵訊錄影光碟屬實(見原審選訴字卷卷 二第32頁、第33頁)。訊問過程中,檢察官問:「有無說支 持蘇文生這類話」、李美玲答:「有」。檢察官問:「你是



否知道黃銘德為什麼給你500元」、柯月琴答:「不知道」 。檢察官問:「檢察官查過這是走路工,是投票受賄罪不法 所得,你是否願意把500元交出,然後考慮你事後的態度」 、李美玲答:「好,沒問題阿」。檢察官問:「你現在就願 意交500元嗎」、李美玲答:「好」。皆無證人李美玲於原 審審理時所述之精神恍惚等情形存在。且證人李美玲於審理 中稱不知被告為何發放500元,可見對於參與造勢活動可獲 取工資未有協議,則被告於交付500元,要求其支持蘇文生 ,李美玲在接近選舉之敏感時機,收取被告所交付之現金, 足可認識所受財物係屬賄賂。證人李美玲其於原審審理時為 不同之證述,乃為迴護被告,不足憑採,難為對被告有利之 認定。
3.證人魏坤勝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證稱:被告到家 中交給我500元,說是為蘇文生造勢的走路工(見偵查卷第 二宗第136頁至第140頁)。證人魏坤勝雖於原審審理時改稱 :「(問:按照你的說法,蘇王春美在找你去掃街、拜票的 時候,她已經有跟你說黃銘德會給你工資500元,為何你在 調查局、偵訊時你會說你不知道掃街及發文宣可以拿到錢? )我有這樣說嗎。(問:【提示選偵字第27號卷卷一第137 頁】你當時的確說你不知道幫忙掃街及發文宣可以拿到錢, 為何如此?)可能是我回答錯誤。(問:你所謂的回答錯誤 是指你在哪裡的回答錯誤?)要去幫鎮長助選的時候,蘇王 春美有跟我講說,去幫忙有500元的工資,我當時就知道了 ,所以我就去了,我就想說一陣子里長就會拿過來給我。」 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127頁正背面頁)。證人蘇春 美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拿500元給我 ,說是幫蘇文生掃街分單的錢,但掃街之前,並沒有說要給 500元(見偵查卷一第177頁至第180頁)。證人蘇王春美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拿到黃銘德500元之前,是否 知道去參加這個活動事後有500元可以拿?)他事前有跟我 講,說叫我去參加會分工錢給我,所以我才會帶阿狗一起去 ,因為他家家境不好。(問:你約阿狗去,是否有跟他說有 500元給以拿?)我沒有跟他講,我是去蘇文生的競選服務 處那邊,我才跟阿狗說,我們這樣走可能有錢可以拿,因為 之前里長有跟我說我門這樣走可能有500元的工資錢可以拿 ,但是我不知道有沒有,所以不敢跟他說,但是到服務處那 邊,我才跟阿狗說『之前里長有說可能有錢可以拿,我跟你 偷講』。(問:你之前接受訊問時,包括在調查局及檢察官 訊問時,調查員或檢察官是否有叫你要如何回答?)沒有, 都是按照我自己的意思回答。(問:你在調查站訊問的同一



天,檢察官問你,針對這500元的問題,你有機會跟檢察官 說明清楚,這500元的事情,但是你不但沒有說清楚,你還 說你有反問黃銘德,給你500元要做什麼,為何如此?)我 想說是開玩笑的,他隔了兩、三天拿過來之後,我問他這要 做什麼,他說這是前幾天的走路工,我才說怎麼這麼好。」 云云(見原審選訴字卷卷一第133頁背面、第136頁)。然證 人魏坤勝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經其親閱後確認無訛,其始簽 名按指印,有該筆錄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27號卷卷一第137頁),復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經 檢察官提示該調查筆錄,訊問其所言是否實在,其仍為相同 之陳述,且證述內容並經其簽名確認,亦有偵訊筆錄可稽( 見偵卷卷一第139頁至第141頁)。倘若有回答錯誤之情,何 以未改正,反而仍繼續為一致之陳述。證人蘇王春美於原審 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稱被告事前即有告知會發放工錢一事 ,果若為真,則在桃園縣調查站、偵訊時,其早已知悉此情 ,豈須隱瞞實情,反向檢察官證稱其拿錢之時,有向被告表 示「怎麼那麼好,還有500元可以拿?」殊違常理。魏坤勝 自蘇王春美告以有工錢可拿之時點,核與蘇王春美所述亦互 有齟齬。甚至被告在聽聞魏坤勝之證詞後,供稱:我相信蘇 王春美的確有跟魏坤勝提及,這個部分是我里長跟蘇王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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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