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報到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48號
TPHM,100,聲,1948,201106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孝祥
選任辯護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0 年度上訴字第964 號),聲
請解除向管區警員報到之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准予交保、限制出境,並命於每週 一向管區警員報到。被告自交保後,每次均遵期到庭,顯無 逃亡之虞。又被告目前有正當職業,在藍園營造有限公司擔 任工地主任一職,因工作經常忙到很晚才下班,且新婚妻子 甫懷孕3 個月,定期需被告陪同產檢,是被告每週一固定須 向管區警員報到,實屬不便。況被告已知悔悟,且需養家活 口,當無逃亡之可能,懇請解除被告定期向管區警員報到之 限制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黃孝祥因本案前經原審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 定自民國98年8 月13日起羈押在案,嗣被告聲請停止羈押, 經原審法院於99年1 月15日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無繼續 羈押被告之必要,因而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30萬元交保,而 停止羈押,但命限制被告住居在苗栗縣苗栗市○○路472 巷 40號,且命被告應於每週一晚上8 時許向轄區派出所報到( 見原審99年度聲字第49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 ㈡本件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業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 1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認被 告尚涉嫌犯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規範更重之罪,是足認被告犯 嫌重大,倘免除其定期向管區警員報到之限制,則將來案件 若有罪確定的話,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被告為了 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故本件被告難謂無向管區 警員報到限制之必要。又原審命被告每週一晚上8 時至轄區 派出所報到一節,乃係透過司法警察監督,俾能約束被告行 動,達到確保被告到庭續行審判及保全將來執行之目的;若 被告違反此命令,法院尚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 項第 4 款規定再命執行羈押,以此方式,對被告形成約束,降低 被告棄保潛逃之誘因,替代原羈押手段,係對被告人身自由 負擔最輕微之方式。況被告僅係一週向警察機關報到一次, 並非每日均應報到,則被告辯稱因工作繁忙,尚須陪同妻子 產檢,固定每週一向管區警員報到之限制,造成諸多不便云



云,均不能滌除本件報到限制事由。綜上,被告仍有向管區 警員報到限制之必要,本件解除向管區警員報到限制之聲請 ,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藍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